处方药品替代使用制度
2002年,德国通过《医药费用控制法》建立了药品使用替代制度。该制度系指,在某种非专利药品的价格高于一定水平的情况下,药剂师应当在调配药品时替换为其他价格低廉的同类药品。但是,如果医生在处方上明确指出药剂师不得替换其他药品,则药剂师不能替代调配指定的药物。
联邦医生和医疗保险局委员会详细划定特定类别的可替代使用药物的有效成分和药物剂型,医疗保险局联合会负责列出符合这些类别的所有可替换的药物,然后再为每一类药物划定价格线。在设置价格线之先,要计算每一类别药品中三种最贵的药品和三个最便宜的药品各自的平均销售价格,然后把价格差三等分,再在最低平均价格的基础上加上三等份之一,即得此类药物的价格线。
根据规定,如果处方药的价格高于此类可替代药品的价格线,并且医生在处方上没有禁止替换其他药品,药剂师应当替换其他可替换的药品,且这种替换义务是法定的,药剂师不会为此而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如果医生在处方上没有把处方药品特定化,并且只是说明药品的有效成分,那么药剂师应当调配价格在此类药物价格线以下的可替代药物。根据法律规定,可替代药品的价格线每季度调整一次。(https://www.daowen.com)
德国处方药品使用替代制度实施以来产生了积极的效果。2002年,据估计通过药品替代使用为医疗保险基金省下的费用大约有4500万欧元。虽然德国政府对药品替代使用制度寄予厚望,但该制度的实际运行也有令人遗憾的一面。根据对德国南部随机调查显示,超过可替代药品价格线且医生没有禁止替代使用的处方药品当中,替代率仅为7.6%。其原因一般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药剂师缺少调配替代药品的经济动力,此外药剂师还必须要说服患者,表明其所调配的替代药物和医生开的处方药物具有相等的疗效。二是对于不遵守法定义务的药剂师,还不存在对他们的法律制裁。三是制药商们可以投放几个高价的掩护性药品,其目的不在于销售,而意在以其提高价格线的水平,能轻易地操控价格线,由此制药商能避免他们真正要销售的药品被替代使用。尽管如此,该制度在存在问题的同时毕竟取得了不菲的成绩,德国也正在探索继续完善这一制度的途径。
[1]公式中,W表示达到某种疗效需要的药物活性,?代表某一种该种药品,F为该种药品所含的活性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