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管理体制,推动城乡医保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

(二)改革 管理体制,推动城乡医保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

首先,一个部门统管有利于加快制度统一,有利于消除部门之间目标不一致,政策不配套的缺陷,能有效协调医保改革的利益矛盾,加快改革进程。

其次,从现有实践来看,卫生部门和人保部门在管理医保制度上各有利弊。人社部门长期负责职工医保制度的运行,有非常完善的征缴机制,在医保资金筹集上更有优势,然而,在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和医疗资金使用约束上具有劣势。医保制度改变了传统医疗服务市场供求双方的双边关系,建立了第三方购买机制,运用其强大的购买力代表病人向医疗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一般由医保机构与医疗单位的契约来约定。这里的关键问题:一是第三方与服务提供方如何在既定医疗费用的前提下,保证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和价格的平衡;二是医疗服务方与消费者如何在规定费用下,服务数量和质量的控制与患者需求愿望之间的平衡。然而,已有实践证明:各种单一的结算办法都难以对付复杂的医保费用支出的综合管理,任何医保结算方法都有弱点,医院会采取相应对策。特别是在医疗服务市场竞争不够充分的背景下,仅仅依靠人社部门的经济手段难以形成对医疗机构的有效制约。已有实证研究表明:当医疗供给方具有垄断定价能力,且以盈利为目标时,医疗保险的引入会导致医疗价格的上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冲销医疗保险的效果。[1]

卫生部门在医疗服务监管和约束医疗机构行为上更有优势,但在对医疗保障资金的使用上存在道德风险劣势。由于卫生部门长期从事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卫生政策制定工作,具备疾病和医疗服务的专业知识,可以统筹卫生资源配置与医疗服务提供,因此,与人社部门相比,卫生部门监管医疗机构更具有技术比较优势,更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同时,卫生部门在约束医疗机构行为上更有优势,卫生部门不仅可以采用经济手段,还可采用人事、考核行政手段。理论上讲,无论是卫生部门还是人社部门在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医疗保障制度时,都可能存在道德风险,难以按照规则办事。然而,由于人社部门组成多方参与机制来实现“第三方购买”,与卫生服务提供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对人社部门的道德风险担忧相对较小,对卫生部门的道德风险担忧相对较大。

其次,虽然卫生部门和人保部门在管理医保制度上各有利弊,但卫生部门现有的很多优势,如考核、人事等行政手段都是基于现在卫生部门作为医疗机构“大院长”身份的产物,这与卫生部门作为医疗卫生宏观管理和医疗卫生行业监管人的身份不符,也正是未来公立医院改革的内容之一,因此,我们不能据此来强化卫生部门不应有的行政管理手段,而应强化其行业监管职能。

最后,《社会保险法》把新农合定义为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并明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央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中也提出要加快建立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实现统一管理。同时,应充分认识到,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绩效的提高,不仅要寄希望于通过统一管理,建立由医疗专业人士、参保人员代表、人社部门组成的监督管理机制,来体现医保第三方购买的优势,还要大力推动医疗服务供方体制改革,打破医疗供方的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