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调控下的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分工合作模式
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框架,进行宏观调控,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在这个框架下享有自主权。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资金、支付费用;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医疗服务。医保双方主要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分工合作,互相协调、制约,共同保障参保人的权益。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比利时、匈牙利、卢森堡,德国在2002年改革前也实行这一模式。在德国,政府主要起制定法律、监督、辅助筹资、协调各方利益和控制费用等作用。联邦卫生部主要负责有关医疗保险立法、答复、法律咨询和制定实施措施,并对全国医疗保险的运行进行监督。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下属的联邦社会保险局主要负责直接监督管理隶属联邦的近180个医疗保险疾病基金会和所有私人健康保险公司,调节和均衡各疾病基金会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德国2002年把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卫生保障职能与卫生部合并,组成新的卫生和社会保障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