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管理体制

2. 管理体制

(1)运行管理。

一是人社部门主管。根据《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高平市城镇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市、县(市、区)两级经办。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低保对象身份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动态数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二是成立高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办,隶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中心开始筹备,2003年3月正式启动。现有工作人员20名,内设5个职能股(室):办公室、基金征缴股、基金管理股、待遇审核股、城镇居民股。主要负责高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工作,其中城镇居民股现有工作人员1名。

三是管理经费安排。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为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市、县(市、区)每年按本区域内实际参保人数每人5元安排工作经费。

(2)基金管理。

一是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挤占、挪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利息税。

二是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订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制度,并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者处罚。主要考核内容:是否按入院指征标准收治病人;抽查复审住院统筹支付结算。

三是定额结算。结算方式由原来的单一项目结算改为定额结算,即每例出院患者实行定额结算,超支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摊。凡平均节余在定额标准20%以上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结算;凡平均节余在定额标准20%以内的按定额结算;凡超定额标准20%以上费用的经审核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60%,医保经办机构支付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