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基本医疗
保险独立监督人制度及经办机构绩效披露制度
监管机制是医保经办管理中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监管机制本质上属于风险控制机制。监管机制应主要着眼于风险因素的防范,而非风险后果的治理。当前对医保基金拥有监管权的政府部门主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审计署,主要监督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以此为基础,建立基本医疗监管委员会。与此同时,普遍建立独立监督人制度。当医保经办业务交给第三方机构后,应加强非政府部门和个人的监督,其中非政府部门保持独立性,可以考虑聘请拥有良好信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担任独立监督人。建立经办机构年度绩效披露制度,发布医保管理报告,参保者个人作为医保基金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应该获得更多的监督权和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