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社部门
管理医保的优劣势
人社部门与医院之间不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能够有效避免卫生部门存在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现象,能够与医院进行高效谈判,并较好地发挥出对医院的监管职能。同时,人社部门在筹资上具有一定优势,尤其是城市居民筹资。
然而,人社部门在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和医疗资金使用约束上具有劣势。已有实践证明:各种单一的结算办法都难以对付复杂的医保费用支出的综合管理,任何医保结算方法都有弱点,医院会采取相应对策。特别是在医疗服务市场竞争不够充分的背景下,仅仅依靠人社部门的经济手段难以形成对医疗机构的有效制约。已有实证研究表明:当医疗供给方具有垄断定价能力,且以盈利为目标时,医疗保险的引入会导致医疗价格的上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冲销医疗保险的效果。[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