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费用支付限额制度
德国的医药费用支付限额制度被认为是能够实实在在地控制药品费用支出的措施。该制度指法定医疗保险基金对医疗保险用药的费用承担有限责任,每年为年度内的医药费用预算设定一个限额,超过这一限额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医药费用支付限额制度始于1993年,是医疗保险局联合会与医生联合会达成协议,共同商定一个固定的药费限额,这个限额就是法定医疗保险基金度内为医药费用支出的最高限额。为了配合该限额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还规定每年超过此限额2.8亿马克的费用由医生联合会担负,在此基础上再超过2.8亿马克的费用由医药行业支付。从1994年到1997年,医生联合会为所有超支的医药费用承担完全的责任;无论总的医药费用支出是否已经超过了最高限额,这种责任对每个医生协会都有法律效力,并且这种责任是惯常性的。在引入医药费用支付限额制度的同时,《医疗卫生结构法》还规定,在1993年和1994年两年中,法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不在参考价格适用范围内的药品,都必须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强制折扣5%后销售,同时冻结新药的价格。
从1994年到1998年,医药费用限额制度实行地区限额,地区之内的医疗保险基金、医生组织和医药行业共同为控制医药费用承担义务。1994年,尽管全国的费用额仍在总的费用支付限额之内,但在全德国23个地区中的一些地区,费用限额还是超出了。由于这种费用超支的责任从一开始就是一种概括性的责任,而每个医生开出的处方又丰俭不一,因此若对全体医生实施制裁则有失公允。1998年《第二次法定医疗保险结构调整法》生效后,地区医药费用限额代之以目标限额制度,费用控制的义务分解到每一位合同医生。根据制度的要求,医生和医疗保险局之间建立了较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医疗保险局向合同医生提供医疗服务供给和服务价格方面的信息,以供合同医生参考和比较;医生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并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自己的处方行为。在超出目标限额的情况下,医生会受到警告。如果医生处方金额超过预算的115%,该医生就会被置于财务监控之下,并被要求书面检讨自己的处方行为。如果处方额超过了预算的125%,医生必须对此做出解释和证明;当其答复不足以令人信服时,医生就要对超出预算115%至125%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监控措施,一个由医生和医疗保险局双方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负责随机检查。但有些治疗领域不受医疗保险局的详细检查,如艾滋病治疗、器官移植术后调整、生殖能力治疗等。
支付限额制度的实行产生了积极的费用抑制效果。在制度实施的第一个阶段,即从1993年到1997年实行集体预算期间,处方药的消费每年下降9.8%;在第二阶段即从1998年到2001年实行目标预算期间,处方药的消费每年下降10.3%。该制度不仅产生了减少处方药消费的效果,同时也改变了医生的处方行为,如在增加仿制药处方数量的同时减少了专利药处方的数量;医生还把大量的患者由门诊转到医院治疗,并附带一些单据,特别注明需要昂贵的治疗。这不能不说医药费用支付限额制度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