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拿大

(三)加拿大

(1)框架体系。加拿大医疗保障体系由公共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私人医疗保险制度构成。其中,公共医疗保险制度的服务项目包括全科医生社区医疗服务、医院的必需住院医疗服务和护理等全面医疗保健服务,医疗救助制度为65岁以上老人和贫困群体提供免费药品、家庭护理和长期护理保健等救助服务,私人医疗保险制度提供公共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服务项目,包括单人病房或套间的床位费用、牙科服务、门诊处方费、美容手术、特殊护理和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等。

(2)组织结构。加拿大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结构由提供方、需求方和保险方这三方共同组成。提供方泛指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疗服务人员,医疗服务机构包括初级保健部门和各级医院,初级保健部门对病患者的治疗方式和治疗地点有决定权,医院又分为大学医院、各省综合医院、地区医院和社区医院等类型。加拿大医疗服务人员中除医院职工外基本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医生与医院之间只有业务协作关系而无经济关系。需求方为全体居民,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保险费后自动成为投保者和医疗保险享受者。保险方为联邦卫生福利部和各省卫生局,前者负责制定全国医疗保险计划、颁布健康保险法规、确定各省医疗保障经费分配、制定医生培训计划和进行卫生服务改革等,后者负责直接管理住院医疗保险计划和门诊医疗保健计划。

(3)资金来源。加拿大医疗保健资金的来源主要有联邦政府拨款、省政府预算和个人缴费,以联邦政府拨款和省政府预算为主,其来源为政府税收,主要税种为个人所得税和商品消费税。在医疗保险计划实施的初期,联邦政府的拨款所占比例高达50%,1977年联邦政府放弃对医疗保险计划补贴50%的承诺,该比例现在回落到35%左右。省政府预算拨款所占比例上升至43%左右,约为各省财政预算的1/3,联邦政府拨款的减少导致省政府预算比重的提高。个人缴费所占比例约为22%,由个人按工资额固定比例缴费和就医时支付的部分费用构成。(https://www.daowen.com)

(4)政府责任。加拿大政府在医疗保障中负责全面统筹的责任,既制定医疗保险方面的相关法规,又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医疗保障计划的职能,包括医院管理、资金预算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