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加强付费总额控制
基金预算管理是付费制度改革的基础,但我国医保基金预算编制工作总体较为落后,2010年才开始试编职工医保基金预算,2012年才开始试编新农合、城居保基金预算。统筹地区社保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保经办机构编制,为顺利完成基金预算管理工作,需要经办机构全面提升基础数据质量,扎实研究科学的编制方法,切实建立预算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及经办机构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并且,在三个工作环节上加大工作力度:在科学预测基础上编制年度预算,在执行环节上严格遵守预算方案,在监督环节上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为了规范支出,充分发挥医保基金对医疗行为的监控职能,尤其对基金支出预算要进行细化,将支出预算与支付方式相结合,进行支出预算分解,并且未来要逐步提高预算刚性。
要根据基金收支预算,加强付费总额控制。总额控制作为医保付费制度一项基础性管理措施,已经被不少省市和统筹地区采用(见表7-2),为下一步总额预算管理奠定了基础。根据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全国31个省份、2031个统筹地区的调查,2010年住院主要采用总额控制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城乡统筹医保,分别占各调查地区总数的27.2%、23.2%和33.3%。2010年门诊大病主要采用总额控制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城乡统筹医保,分别占各调查地区总数的22.5%、22.3%和34.5%。2010年门诊统筹主要采用总额控制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城乡统筹医保,分别占各调查地区总数的35.5%、27.5%和45.2%(见表7-2)。
总额控制是医保支付制度的核心,是当前亟需建立的一项基本制度,但它作为一种没有独立应用的付费方式设计,更多的在于从制度层面对医疗费用总量尤其是增量进行控制,需要和其他付费方式联合使用,如按项目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因此,总额控制可以在原有付费方式的基础上比较快速地建立和实施,既可以是总额控制下的项目付费,也可以是总额控制下的服务单元付费等。同时,也可以在总额控制下,针对不同情况,选择多种付费方式灵活配置,进而弥补单一付费方式固有的缺陷。在建立总额控制这一总体框架后,付费方式的内在结构应当逐步理顺。
未来各医保统筹地区与各种医保付费方式都应当实行总额控制,并把控制目标具体细化分解到每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每一个结算周期,并体现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在总额控制指标的分解上,要创新管理机制,使分配更加公平、合理。比如,上海积极探索医保部门、医院自主协商工作体系,以公开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和医院预算安排总体计划、全市医院预算指标核定及实际执行情况、全市医院预算分配全过程、年终清算全过程等“四项公开”促进公平;实行“三轮协商”,以透明促共识:第一轮协商,由全体医院代表协商,确定三级医院和一二级医院预算总额划分比例,平衡兼顾各级医院的实际情况;第二轮协商,由三级医院和一二级医院分别进行分组协商,三级医院代表协商预算分配到具体医院,一二级医院代表协商确定各区县预算总额;第三轮协商,区内一二级医院协商分配,确定各一二级医院预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