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参考定价制度
德国的药品费用控制政策最主要的形式是药品价格控制政策,在政府和社会对药品市场的积极干预下,建立了药品参考定价制度。在欧洲,德国最先建立药品参考定价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法定医疗保险用药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是在治疗上相当且具有相同活性成分的药物,第二类是在药理上和治疗上具有相当活性成分的药物,第三类是具有相当治疗效果的药物。每一类又分成若干药物组别,以同一组的所有药品的价格为基础,制定适用于该组所有药物的参考价格。法律还特别规定,第一类和第二类药物参考价格设置的原则是,不会造成对必要治疗的限制;1995年后投放市场的专利药品在其专利权终止之前,不适用关于第二类和第三类参考价格的规定。当某种专利药品的专利权业已终止且多种仿制药品投放市场之后,就会在第一类别中建立相应的药品组别并制定适用于该组别的参考价格。平行进口的专利保护产品不适用参考价格制度。
价格设置的指导原则是:制定参考价格后,应保证医生有充分的选择余地选择价格等于或低于参考价格的药品,低于参考价格的药品之间要能够形成竞争。如果一组药品之中零售价格等于或低于参考价格的药品达到该组药品市场份额的15%—20%,即可视为符合这一指导原则。该制度同时设置了权利救济程序,医药制造商联合会或药剂师联合会有权就拟定的药品分组和参考价格向联邦医生和医疗保险局委员会提出异议,进而启动口头听证会,但具体的生产商成员不能出席听证,与特定利益相关的意见也不予考虑。听证程序不会中止参考价格的建立和执行。
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药物参考价格的计算方法不同。第一类药物具体参考价格的制定需要考虑药品的包装,即剂量和包装大小。首先需要确定标准包装的价格,而非标准包装的价格需参照标准包装的价格并结合关系公式计算得出。所谓标准包装是指数量最多的生产商或进口商所采用的包装方式;如果几种药品的包装的采用率不相上下,那么其中所占市场份额最大的药品的包装为标准包装。采用各种包装的药品的药店零售价格均通过标准包装的药品的价格体现出来。
由于标准包装的类型不一,同一组药品可能会采用多种标准的包装方式,因此需要确定同一组药品在不同标准包装单位间的价格关系,这就需要以该组药品的某一种标准包装单位为基准标准包装,据此确定该组药品其他标准包装的单位价格。基准标准包装与其他标准包装间存在一个“相对价格”,相对价格=a[b(剂量)]c(包装大小),在这里a、b、c都是回归系数,剂量的单位是毫克,包装大小用药片的数量表示。系数的值可通过回归分析计算得出。例如,某种包装为10毫克、50片装的药品,相对价格为1,而包装为20毫克、20片装的同种药品的相对价格就是0.71,这表示采用后一种标准包装的药品的参考价格为前者即基准标准包装药品价格的71%。基准标准包装的价格一旦设定,同一组其他标准包装的药品的价格可以通过其相对价格与基准标准包装参考价格的乘积来确定。对于没有采用标准包装的药品,也存在着与标准包装药品之间的相对价格,也有其确定价格的计算方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二类和第三类药物是具有不同成分的药物,确定相对价格的公式不再直接考虑剂量,而是使用“相当活性成分”。这样一个概念。相当活性成分用公式来表示是:W?F=剂量/相当成分(?F),[1]相当成分=目标活性成分/参照物活性成分。再根据不同药物的相当活性成分确定相对价格。
2003年以来,德国药品参考定价管制更为严格,规定一组之内药品的参考价格不应当高于该组范围内三个最低价格中最高的一个。
实行参考定价直接导致一些企业的积极跟进,主动降低产品价格,并通过非参考定价药品的收入弥补参考定价适用药品利润下降的损失。仅在1997年的时候,适用参考定价的药品已经占有60%的市场份额。对于患者而言,参考定价制度实行后,患者如果购买价格低于或等于参考价格的药品,则需要依法分担一定的费用;如果患者购买价格高于参考价格的药品,他们就必须在分担药费的同时完全支付超过参考价格部分的费用。该制度通过参照可替代药品的价格制定参考价格,以此刺激制药商为争取法定医疗保险市场而展开价格竞争。在设定医疗保险基金医药费用最高担负标准的同时,把患者的费用分担引入制度范围内,这就为患者选购药品提供了一个标准,通过引导患者的消费行为来最终影响市场。参考定价制度的实施达到了两个效果,一是为实施医药费用患者分担制度准备了条件;二是通过药品价格竞争,使原本质优的药物变得价格低廉,在挤压制药业利润空间的同时,把经济利益让渡给医疗保险基金,最终把健康利益和经济利益让渡给患者,节约了患者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