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医疗保险制度情况

(一)瑞典医疗 保险制度情况

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始于1955年,经过多年发展日臻完善。1982年瑞典通过卫生立法,规定本国公民在患病(或生育)时均有资格领取由地区社会保险局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助”。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随其父母参加医疗保险。1984年起瑞典允许实施私人健康保险制度。

瑞典的卫生福利事业统一由国家管理,主要由地方政府举办,卫生服务90%由国家办公立医院或公立卫生机构提供,私人开业医生只占全国医生人数的5%。凡16岁以上公民都有权选择其居家10公里范围内的一位开业医师,登记后就可得到该开业医师的免费医疗服务、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开业医师根据病人病情可将病人转到任何医院。公民生病均按规定到相应的医疗单位就医,一家人只要有收入的成员将收入的2.8%缴纳医疗保险税,全家即可享受以下公费医疗待遇:①医疗保健费用,包括医生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往返医院的路费等,这些费用先由投保人支付,然后到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报销。②疾病津贴。投保人生病期间的收入损失,从病后的第4天起可以享受疾病津贴。疾病津贴一般无时间限制,但在3个月后,需要进行检查,以确定能否改做其他工作。如确定可以改做其他工作,则接受再就业的职业培训。重返工作岗位前,病人可获得康复补助和社保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公共康复服务;如确定不能重新工作,失去劳动能力,疾病津贴便由残疾年金来代替。③牙科治疗补贴:对于20岁以下患者,国家承担牙科治疗全部费用,对于20岁以上患者,国家承担部分检查费用。④药店和药品:大一点的药店从周一开到周六,一般营业时间从早9点到晚6点。有关药店的名单可从电话簿黄页上查阅,所有拥有个人身份号的瑞典居民购处方药付折扣价,购非处方药付全价。患者将从当地的药店收到一张记录所购买处方药的费用卡,一旦患者所付的药费达到1300克朗,将有资格在这之后一段时期内免费领取药物。

瑞典实行全民的,但非集中的卫生保健体制,其主体由州级政府承担,市级政府负责少量工作,国家宏观干预较少,卫生经费的筹集和卫生服务的提供由州理事会负责。国家健康和社会福利部负责卫生保健服务的行业管理和质量监控。卫生保健费用中,77%来自州理事会的地方税收,9%来自国家税收,4%由病人支付,其他来源10%。卫生服务90%由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居民有权选择初级医疗保健机构,初级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基础医疗服务、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根据病人病情可将病人转到二级卫生保健机构,病人的转诊医院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是当地州医院。瑞典有100多所医院,240所护理院。瑞典实行二级医疗制度,全国划分为6个医疗区,每个医疗区有1个医学院,医疗区地区医院附属于医学院;每个州至少有1家州医院,构成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每个社区都有初级卫生保健机构。1984年起瑞典开始发展私立医疗机构,目前有两个私营医院集团,私营医疗机构和政府签订服务协议后,可以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提供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