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和郴州市
2010年,长沙市政府决定将新农合行政管理职能、经办服务职能、机构人员、参合数据整体移交给人社局。2011年,长沙市政府印发《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2年,长沙市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办机构、基本政策、基金管理、信息平台”的“四统一”,彻底解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分设、城乡分割、管理分离、资源分散的“四分问题”。
长沙市统一政策,消除城乡分割的体制障碍。一是统一参保政策,居民不分城乡差异、不分区域,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统一筹资标准,2012年筹资标准统一为30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250元,参保居民个人缴费50元,特殊困难群体由财政统一补助。三是统一待遇保障,城乡居民医保统一最高支付限额,按医院级别确定支付比例和起付标准,统一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
长沙市统一管办,整合城乡医保管理资源。一是推进管办机构的整合,2010年长沙市按照“整体划转、编随事走、人随事走”原则,将新农合行政管理职能、经办服务职能、机构人员、参合数据、结余基金整体移交给人社部门,实行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服务机构的统一。二是推进信息系统的整合,长沙市整合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个信息系统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全面联网到经办街道、社区和定点医疗机构。三是推进基金管理的整合,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纳入统一的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统一支付,统一调剂。三是推进经办服务的整合,长沙市兼顾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经办管理服务优势,建立四级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居民就近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https://www.daowen.com)
郴州市是湖南省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改革试点市,在北湖区、苏仙区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合二为一,成建制将新农合工作划归人社局。郴州市按照“缴费统一按农村居民标准,待遇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的原则,实行两种制度并轨优化。一是统一参保范围,两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覆盖范围的对象,都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统一缴费标准,2012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30元,与新农合保持一致。三是统一管理办法,两区以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办法为基础,借鉴新农合的管理优点,形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四是统一经办流程,市、区、乡镇经办机构的责任权限得到明确。五是统一基金管理,两项基金合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级社会保障财务专户管理,实行市级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