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德国
(1)框架体系。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包括法定医疗保险、法定护理保险、特定群体福利型医疗保障和私人医疗保险。德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显著特征就是,虽然都是通过社会保险的途径来实现,但覆盖面很广而且门类比较齐全。法定医疗保险是德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主体,覆盖面达总人口的90%以上,由雇主和雇员以后者收入为基数来进行缴费,资金由行业协会或雇主和雇员共同商定的保险机构管理,由管理机构代表受保人与医生协会等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受保人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的服务内容非常广泛,包括疾病早期诊断和预防、门诊、住院和康复治疗、产妇补贴、疾病确诊费用、疾病收入补贴等。社会医疗保险通过发送疾病医疗卡来向受保人提供门诊医疗保险费,另外还发放医疗费用支付卡以支付住院医疗费。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以1300多家疾病保险基金的形式存在,为投保者提供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各项选择。法定护理保险是针对需要长期护理的患者的医疗保障制度,其资金筹集方式和管理模式与法定医疗保险相类似。特定群体福利型医疗保障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公务员、警察、军人和战争受害者,保障资金由政府财政负担。私人医疗保险提供法定医疗保险没有覆盖的医疗服务项目,满足公众对更高层次医疗保障服务的需求,参保人数约占8%。私人医疗保险主要包括疾病费用、住院费、住院治疗补贴、选科服务费等,1980年成立私人疾病保险协会。
(2)组织结构。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机构分为政府管理部门和事务管理机构。政府管理部门一般不直接干预社会医疗保险的具体事务,只从宏观上对社会医疗保险进行框架性规定和业务性指导,通过颁布法律和制定有关规范来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的政府管理部门在职能安排上就相对宏观一些,机构设置也相对简单。事务管理机构主要以疾病保险基金的形式存在,疾病保险基金由行业协会、非营利性机构或大型企业组织,基金之间只有协调关系而没有隶属关系。德国法律将疾病保险基金规定为受国家法律制约的私人公司,按公司法组建并具有法人地位,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管理并自负盈亏,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基金被定性为非营利性机构,其管理经费从基金中提取,但比例不得超过筹资总额的5%。德国疾病保险基金按照承办人群范围可以分成7类全国性组织,分别为区域性医疗保险基金、行业医疗保险基金、企业医疗保险基金、海员医疗保险基金、农业医疗保险基金、联邦矿业保险基金和互助保险基金。
(3)资金来源。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政府一般不进行直接补贴。由于德国没有统一的医疗保险机构,因此各疾病保险基金在组织和财务上均保持相对独立,加上各地在收入水平和医疗费用上存在差距,从而使得各疾病保险基金的费率无法统一并由各疾病保险基金自行确定。德国规定法定医疗保险缴费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保险费以雇员工资额为基数,但对基数设定上限,雇员收入超过上限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对公务员、警察、军人和战争受害者来说,其享受医疗服务的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资金。另外,对领取失业津贴、家属补偿金的国民来说,其医疗保险资金也由政府负担,养老金领取者的医疗保险费用则由养老保险机构承担。(https://www.daowen.com)
(4)政府责任。德国政府在医疗保障体系的不同项目中所发挥的作用存在差异。国家通过立法来规范保险机构、投保者、受保人、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生的行为,通过检查法律的执行情况来对保险机构进行监控并协调各保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负有行政管理职责,联邦政府的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及各州的相应部门成为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预算工作,不直接管理医疗保险的日常性事务。在法定医疗保险、法定护理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中,政府责任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行为上。在特定群体福利型医疗保障中,政府责任除行政管理行为外,还负担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