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长期照护的行政管理体系

二、老年长期照护的行政管理体系

(一)国家与政府

国家应从老年发展战略的角度制定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和规划,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条例;各级政府部门应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将构建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体系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更好地服务于老年人群和社会,有力保障失能老年人能得到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和医疗、康复和护理服务。

国家和政府应做好以下工作:

1.要健全政府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建立起长期护理服务的整体预算制度,包括护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服务机构运行经费补贴、困难老年人医疗与养老服务补贴等,并规定以不低于国民收入增长的比例逐年增加,从而保证对护理服务的持续投入。

2.要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方向,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开展老年长期护理服务项目,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社会化老年人护理服务格局。

3.要加强老年护理服务事业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专门的长期护理服务管理部门,协调不同供给主体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制定长期护理服务分级指标体系和受益人准入制度,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护理服务的有序开展。

4.政府对不同主体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居家、社区和机构长期护理服务。在鼓励居家和社区长期护理服务的同时,应逐步扩大老年长期护理院等护理机构的规模和增加服务的种类,改变目前服务项目零散不全的状况,根据老年人的具体需要提供一揽子服务计划,使服务更具针对性。同时,制定居家和社区型长期护理和部分生活护理服务的有利配套政策。应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身专业化的硬件和人员配备的优势,积极主动地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灵活的、人性化的长期护理服务。

(二)社会与组织

提供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不仅仅是家庭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延续传统的仅仅依靠国家福利系统来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模式,势必会给政府造成沉重的负担,不利于长期发展,还很难形成规模。社会上的各级各类组织机构都应积极参与到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的行列之中。

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我国应采取公办民营、托管、合资和合作等多种形式,加快福利性养老机构或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的改革、改组和改造;应逐步淡化养老机构或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的行政色彩和事业单位的属性,逐步实现向非营利性企业转变;应积极扶持民办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机构,使其成为老年照护服务的主力军和社会事业、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政府要实现职能转换,逐步实现老年照护服务的社会化,可向民办服务机构购买护理服务,允许护理服务机构适当收费。

社会力量应积极参与长期护理服务的供给,可引入竞争机制兴办各级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既可从市场中直接购买长期护理服务,也可向长期护理需求者提供不同方式的经济资助或咨询服务。各级护理机构可开展灵活多样、等级不同的长期护理服务,应积极探索一条产业化的发展道路。

(三)教育机构

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应将老年学与老年医学学科建设作为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各类高等医学院校应逐步建立老年医学院或老年医学系,逐步开展老年医学专业的教育和培训,各级护理教育机构应加强老年护理人才和养老护理员的培养,逐步建立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人才队伍。

(四)科研机构

随着我国老年医学学科的发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改委、科技部、原卫生部和教育部等各级各类科研管理机构应逐步扩大老年医学方面的科研投入,从老年政策、老年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老年基础医学、老年临床医学、老年预防医学、老年康复医学和老年社会医学等多方面进行研究,从而揭示老年病的发生发展规律,更好地为老年人谋福祉。

(五)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

老年长期护理是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的一种模式,应该成立有关老年长期护理方面的学会、协会或专业委员会。老年长期护理方面的学术团体有助于学术理论的交流、护理服务模式的推广、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学科建设的发展。建议在中华医学会或中国老年学学会下成立老年长期照护专业委员会,从而引领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专业学科的发展方向,逐步建立和完善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体系。

(六)职能管理与监督网络的建设机构

老年长期照护服务需要由保险机构提供照护服务中的经费支持,需要由民政部门提供长期护理服务设施建设与护理机构的管理,需要由卫生部门提供老年功能状况的综合评估、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保险机构、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分别构成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中经费筹资的主体、经营的主体和服务提供的主体。目前还未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涉及卫生和民政两套不同管理部门管理,两者间存在严重的交叉和分割。最好能建立一个制度完善、高效运行的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管理机构来进行统一管理,但根据我国管理体制只能是建立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1.保险机构的管理职能 根据卫生部门对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申请者健康状况(尤其是功能状况)的综合评估,结合民政部门对其申请者照护需求的具体分析,确定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的形式和比例,并予以保险费用的拨付与管理。保险机构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管理,逐步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统一管理,并进行合理调配,使其协调发展。

2.民政部门的管理职能 负责组织实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设施的建设、护理机构的经营与管理、养老护理员的配备与使用。民政部门主要从事养老服务和部分老年长期护理服务。

3.卫生部门的管理职能 负责对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申请者健康状况(尤其是功能状况)的综合评估,并对确定的服务对象提供居家、社区或机构的老年长期照护医疗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卫生部门主要从事老年医疗卫生服务和部分老年长期护理服务。建议我国的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自上而下建立老年医疗卫生管理机构,逐步将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纳入到医疗卫生服务之中去。

老年长期护理服务需要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协调管理,因此,在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中的“医养结合”就显得非常重要。国家和政府应结合卫生与民政部门,充分调研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或弊端,明确定位,合理分工,高效协调,尽早建立我国的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体系。

(七)监督、检查机构的建设体系

建立监督、检查机构,专门负责老年长期照护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从而保证护理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保障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

1.对护理服务质量的监督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的监督和检查机构,负责对护理机构服务质量的评估和对医护人员的考评。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评估标准,对护理服务机构的评估,重点调查护理机构的资源配备、护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被护理对象及其亲属对护理服务质量的满意度等;对于护理人员服务质量的考评,不仅要注重护理人员护理操作的规范性、护理知识的专业性和护理时间的有效性,更应该注重护理人员是否真正以护理对象为中心,实施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服务。

2.对老年护理保险资金使用的监督 在各省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置老年护理保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的经营主体进行老年护理保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与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合作,逐步完善老年护理保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本机构应建立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的申请程序和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估的专家团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老年护理保险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对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经营主体起到制约作用。

3.对老年护理服务需求的监察 民政部门建立调研老年长期护理服务需求的监察机构,负责对老年照护服务需求的调查和监察。对老年护理服务需求的监察不仅能够有效避免过度的长期护理服务消费,而且可以避免出现老年护理服务的不足和护理保险资金的不到位,有利于有效地利用老年长期护理服务资源,避免老年护理保险经营机构为了逃避赔保责任或故意减少保险金的支出,而降低老年护理服务的水平。

(八)建立长期照护服务的行业协会和监督委员会

当大量的各种长期照护服务机构涌现、大量长期照护服务产品出现的时候,国家就需要设立特定的监管机构对服务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例如,英格兰地区建立了国家照护标准委员会(National Care Standards Commission,NCSC)。这个委员会从2002年4月起负责管理英格兰的长期照护服务标准。2003年又通过修订的《健康与社会照护法》设立了社会照护督察委员会负责检查、监督社会照护服务。由此,我国也可以设立相应的机构针对长期照护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构建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的监管网络,政府组织机构应合理分工、紧密协作,有效配置有限的护理服务社会资源。一是要建立长期照料服务行业协会以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管理。二是应在地方建立长期照料服务监督委员会,由政府管理部门、老年人协会和失能老年人家属代表组成,对长期照料服务质量实行监督。

综上所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面对迅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和未富先老的主要特征,我国必须建立一个以居家护理为基础、以社区护理为依托和以社会机构护理为补充的多元化的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体系。该体系从服务内容上讲可分生活护理和医学护理,前者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护理和家政服务,如帮助配膳、喂饭、洗澡、陪送看病、洗衣、聊天和读报等服务;后者主要包括专业性的医疗、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如常见老年慢性疾病的治疗、各种留置管道的护理、预防性的老年康复训练、常规的医学照护和排解孤独与烦恼等。要进行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体系的建设,必须全面构建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的职能管理与监督、服务机构、人才队伍、信息化管理和保障支撑5大网络,只有各级各类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和共同努力,才能使失能老年人尽享夕阳之美。

在发达国家,除了国家设立的养老院外,还存在着大量的营利性的养老机构。而对于我国长期照护的需求状况而言,现有的民政体系下的福利院和私人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根本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因此,国家应当在政策上倡导此类机构的设立,并简化此类机构的设立程序,避免其设立受到过多的行政审批拖累。同时,一方面提供税收上的适当减免,另一方面可以提供优惠的低息或无息银行贷款。在人员方面,国家可以免费提供护理和生活照料的基本培训,以满足其照护人员应有的相关专业知识的需要。

居家的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比例在近年的发展中呈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更愿意在家中接受照护服务,而不是采用机构照护模式。这要求我国必须尽快修改目前的建筑行规,增加强制性的要求以适应这样的发展趋势。

建立我国自己的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虽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但其迫切性已是显而易见。目前,如若在立法上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建立起一套基本的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则可以避免在以后老年人口超过30%再来制定对策时的唐突,从而在老年人长期照护问题上占据主动地位,也可以在国家立法层面更深入地继承和发扬“孝道”这一传统美德,使美好的道德传统与先进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紧密结合,以彰显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的巨大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