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年长期照护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在20世纪末有了一定的发展,上海、广州、北京和青岛等较发达城市建立了具有一定规模的老年护理院和养老院等服务机构,引领了我国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事业的发展。但由于我国是“未富先老”的国家,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失能老年人口的迅速增长始料不及,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长期照护服务发展相对滞后,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老年长期照护需求大,养老机构正式照护供求不平衡
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快、老年人口数量巨大,也是失能老年人口超千万的唯一国家,长期照护需求远高于发达国家。正式照护方面,养老机构存在资源配置严重不足的现象。
1.服务机构数量不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同性质、多种形式的老年医疗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不断涌现,如老年医院、老年康复院、老年公寓、敬老院、托老所、老年服务中心等。然而,介于医疗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之间的长期照护服务机构却严重短缺,现有服务资源难以与服务需求相适应,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根据相关研究数据显示,我国的长期照护呈现资源总量严重不足、床位利用率低和服务质量差等特点,如2008年我国失能老年人所需要的机构服务床位按最保守口径计算约为600万张,但实际供给只有不到200万张,供给缺口为400万张。有研究数据表明,2010年我国养老床位总数仅占全国老年人口的1.59%,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3%的水平,保障面相对较小,服务项目偏少。
2.服务机构功能定位不清 老年长期照护服务应是介于老年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之间的一种服务,服务的对象应该是失能的老年人。但由于我国尚未形成“分层管理、无缝衔接”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致使绝大部分老年服务机构功能不明确,定位不清楚。
(二)护理服务人员严重短缺
当前,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训练有素的护理人员,这对老年人的照护服务非常关键。
1.缺乏长期照护的专业人才 我国几乎没有专业的老年护理人才。在现有的机构和社区长期照护服务项目中,从事服务工作的人员主要是企业下岗人员和来自农村的人员。这些人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女性占绝大多数,来到服务工作岗位之前接受相关培训甚少,基本上是边服务边学。即使有关部门组织一些培训活动,也是不系统和非制度化的。目前,从事老年护理的护士大都学历低、人数少,且没有接受过老年护理的系统教育,知识老化和知识结构不合理,且只能从事一般的生活和医疗护理,缺乏专业性。
2.缺乏长期照护的专业培训 许多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没有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大多数工作人员学历是初中或初中以下,即使像北京这样的大都市,一些养老服务机构内55%的工作人员的学历水平也仅仅是初中甚至是初中以下,大学文化程度或者是专科学校毕业的所占比例极小。由于缺乏相关专业及岗位的技术培训和基本的医疗、护理知识,使一些本不应该死亡的老年人死亡,本不应该残疾的老年人残疾,更谈不上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存在引发纠纷的严重隐患,甚至还会有不良事件的发生。
3.缺乏对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 长期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尚未建立,严重影响并降低了长期照护机构服务的整体水平。民办照护服务机构中大多数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为下岗女工或农民工,学历低,难以胜任护理工作。国家和政府主办的老年长期照护机构中从业人员素质较高,但其数量极少,难以满足巨大的长期照护服务需求。因无标准可依和无制度可循,养老机构和长期照护服务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普遍意识不到自身专业的重要性,致使服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服务机构的管理缺乏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4.缺乏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 因老年长期照护是对失能老年人的照护,因此其机构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到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在组织建设、设施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应有相应的标准规范,但现状是管理制度不完善、准入标准缺乏和诊疗规范不健全。长期照护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分为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和特别照顾服务3大类,实践中一些机构往往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而日常保健和康复护理等医疗护理、特别照顾服务功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三)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存在养老缺失现象
国内“9073”养老格局中,90%为家庭养老照护。家庭照护符合中国养老传统,优势明显,但也凸显照护资源不足等问题。中国老年人“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有75.7%的失能老年人选择居家照护,目前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基本以子女照护为主。研究显示,子女照护时间与老年人身心健康水平呈正相关。但家庭小规模化结构变迁、经济条件限制、子女照护时间冲突、生育率持续下降、空间距离阻隔,以及代际间价值观和生活习惯冲突、保姆非专业性及流动性等,给居家照护带来多重压力。一项对10575位老年人的调查显示,老年人被虐待总体发生率为7%,农村(9.2%)高于城镇(4.5%),其中属精神虐待的发生率最高,经济与自理水平是遭受虐待的重要因素。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呈现一定孝伦理观念淡化、责任伦理意识缺位、风险互助氛围淡薄等养老伦理缺失的现状。
(四)职能监管体系不健全
在长期照护服务的监管方面,我国一直处于管理部门定位不明确的状态,即老年长期照护最终是由卫生部门还是由民政部门或是由其他部门来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监管混乱;同时还缺失长期照护服务的人力资格认证机制与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监管不到位。
(五)老年福利政策不完善
我国已经初步搭建了一个基本的老年福利政策框架,但从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来看,我国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法规体系的建设还远远不够,不仅在总体上缺少法律层面的根本保障,老年人社会福利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也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建设缺少配套和衔接体系。此外,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不落实的现象突出,特别是表现在财政资助、税收减免、用地划拨等方面。
(六)老年长期照护保险未建立
长期照护保险是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的一种有效的筹资渠道,但限于我国相关政策法规的制约,多数省市老年长期照护保险的发展一直停滞不前。青岛在老年长期照护保险的实施方面做了大胆的尝试,其经验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