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我有幸挂职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成为旅游法起草研究小组的一员,参加了这部法律起草的全过程。
《旅游法》在地方旅游条例的基础上,借鉴英美、欧陆国家旅游法制的成熟经验,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旅游立法、执法、司法的经验,是一部具有人民性、先进性、科学性的法律,受到旅游业界的欢迎,也得到广大旅游者的好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新时代为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国家推出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大幅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全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与此相适应,国家相关立法机关、部门对《旅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本教材的编写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旅游法》的立法框架为依托,教材分为旅游法概论、旅游者权益保护、旅游促进法律制度、旅游经营法律制度等部分,以体现《旅游法》促进、规范、监管的三重属性。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国务院机构设置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中,与本书相关的机构调整主要是: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组建生态环境部,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组建自然资源部,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组建应急管理部,不再保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牌子,由公安部管理;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再保留国家林业局。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地方机构的改革。(https://www.daowen.com)
在本书定稿之际,各地国家机构的改革尚未完成,与本书最为密切的地方旅游部门的名称尚未最后确定,与旅游相关的系列行政法规、规章中有关旅游部门的名称依然为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市旅游局等。鉴此,本书编者从实际出发,从尊重学生阅读、理解习惯出发,对本书正文中有关国家机构的名称暂不作调整,仅在此统一说明。待2019年各级国家机构调整完成之后,于本书修订时再对书中涉及的国家机构的名称进行修改。
本书编写分工:邢剑华,山西大学旅游学院博士,撰写旅游者权益部分,负责对本书全部内容的审查工作;邓宇萍,西昌学院教师,撰写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部分;俞俊峰,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撰写旅游景区法律制度部分;龚莉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撰写旅游纠纷处理部分;王天星,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承担本书其他章节的编写及全书的统稿工作。
从法学的视角对旅游领域的法律制度进行阐释、解读,努力将实践中鲜活的案例、事例融入法学理论之中,使教材更具可读性,便于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掌握,是编者对编写旅游法教材的追求。不过,由于编者能力所限,距离追求的目标尚有较大的差距。对于本教材存在的问题,欢迎广大旅游院校师生和读者发邮件(wangtianxing@bisu.edu.cn)批评指正。
王天星
2019年6月于国家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