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三、 旅游目的地 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一)旅游目的地风险提示制度的含义

旅游目的地风险提示制度是指政府对境内外旅游目的地可能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潜在的或者已经存在的安全风险,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识别旅游安全风险的类别、等级,提出旅游出行的建议,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提示,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制度。鉴于旅游安全风险提示的公共属性,应由政府承担此项职责。

《旅游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此处的国家是指人民政府。据此,各旅游目的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旅游法》的规定,建立完善当地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境外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在埃及动乱、日本海啸地震、马尔代夫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等事件发生后,国家旅游局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出行提示,供旅游者决策参考。

(二)旅游目的地风险提示制度的内容

1.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

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需要明确安全风险的级别,否则无法发布提示、无法向社会便捷地说明安全风险的程度与可能的危害。与此相关的是突发事件的级别划分。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国家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相关部门据此对各自领域的安全风险级别作出相应规定。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和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确定了旅游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旅游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2.旅游安全监测和评估机制

旅游安全监测和评估机制是指政府依法将旅游安全纳入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该法还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据此,对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的监测和评估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监测和评估是政府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依法建立各自的监测和评估机制时,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考虑旅游要素。对此,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建立该项工作机制,有利于充分利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已有的应急资源,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监测和评估突发事件的专业能力,提升旅游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升旅游安全风险提示的准确性。

3.旅游风险提示的信息内容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游风险提示信息,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4.旅游安全风险提示程序

旅游安全风险提示程序是指在确定旅游目的地的安全风险级别后,由哪个机关、按照什么方式、顺序向社会发布风险信息。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及风险区域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如微信、微博等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