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三、 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调整对象。旅游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纵向社会关系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以《旅游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旅游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以此来保证国家在旅游领域的法律、法规立法目的得以实现,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不仅包括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而且包括与旅游业相关的其他管理部门。如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经营者的定价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应急理部门,负责对旅游经营者的生产行为是否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运输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文物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对文物旅游资源的保护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等。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旅游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时,必须依法履职,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也不得滥用职权,必须尊重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在对旅游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应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随意实施处罚。

(二)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横向社会关系

在此种社会关系中,旅游者是消费者,旅游经营者是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旅游商品的生产者,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责任,一般通过合同来确定,并由国家法律予以调整。这里的旅游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来我国旅游的外国人,还包括来我国旅游的无国籍人。无论哪种旅游者,只要在中国境内参与旅游活动,与旅游经营者进行交往,就要遵守我国旅游法的规定,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三)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者之间的服务、管理关系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以《宪法》《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为广大旅游者提供包括旅游信息发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紧急救援等公共服务。同时,对旅游者破坏旅游资源、侵害旅游经营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查处、教育。在服务中,国家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旅游者是公共服务的接受者。根据现代国家的税收原则: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为广大旅游者提供的公共服务一般应为免费服务,例如旅游目的地天气预报服务;对于特定旅游者的紧急救援服务,接受服务的旅游者应自行承担相关成本,如从被救援地返回出发地、常住地的交通成本。在管理中,对于旅游者的违法行为、不文明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对违法者、不文明行为者进行教育、查处、制裁,以促进旅游业的健康、文明、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