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的概念
旅游活动的内容十分丰富,通常包括吃、住、行、游、购、娱等内容。旅游者外出旅游,要合理、经济地享受上述服务内容,常常要借助旅行社对上述要素的组织与安排,需要与旅行社就旅游服务达成协议、签署合同。
合同又称契约,是旅游实践中使用十分广泛且极为重要的概念。旅游合同的类型多样,包括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旅游代订合同、旅游咨询合同、旅游设计合同,旅游住宿服务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住宿服务合同等。鉴于实践中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最受关注,最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包价旅游合同也是《旅游法》规范的重点,本章将主要对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进行介绍与分析。
包价旅游合同(为了行文方便,以下除非特殊说明,将以旅游合同指代包价旅游合同),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组团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有关旅游的全部服务(包括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费用的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所谓双务,是指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旅行社与旅游者都负有义务:旅行社要组织、安排旅游服务,向旅游者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旅游者要向旅行社交纳服务费用,向旅行社如实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在旅游服务过程中配合旅行社顺利完成行程安排。所谓有偿,是指旅游合同的提供和接受不是没有代价、成本的,而是要由旅游者支付费用的,是有偿的。那种由相关国家机关、企业为特定人员,如全国劳模、大客户,无偿安排、组织的游览、住宿服务,不属于本书旅游合同的范畴,也不属于《旅游法》规范的内容。在上述活动中如发生纠纷,应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法律处理。
包价旅游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之前,通常要和参加团队旅游的每一位旅游者签订预先拟定好的旅游合同。对此,旅游者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为了规范旅行社的合同拟定,防止旅行社借格式合同谋取不当利益,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合同法》《旅游法》及旅游业的实际,分别拟定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范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等格式合同的示范文本,供旅行社选用。
包价旅游合同是服务合同。包价旅游合同的标的是包括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在内的旅游服务,服务的提供与消费同时进行,依赖于特定的时间与场所。离开特定的场所、地域(如北京的故宫、八达岭长城等),旅游服务就无法提供。该项特点使得旅游服务无法库存,无法返还,无法修理与更换。作为服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旅游者的个体差异,面对相同的旅游服务,不同的旅游者对服务的感受与评价会存在差异;对同一个旅游者,不同的服务提供者,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也会存在差异。由此,旅游服务消费中纠纷的数量要远远高于实体物品消费,因为物品的瑕疵容易判断,而服务品质的瑕疵常常会因人而异。
包价旅游合同以追求精神愉悦为主要的目的。旅游活动的目的是获得精神享受、心灵的愉悦,因而旅游活动的本质不是一种经济活动,而是一种精神活动。可以说,旅游活动是旅游的精神愉悦、心灵享受的工具与手段。该项特点要求,当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约定,致使合同的目的没有实现时,应当对旅游者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包价旅游合同要求当事人亲自受领。通过旅游可以享受到的精神愉悦及心灵的放松,只有旅游者亲自参加,在整个行程中亲自跟随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聆听导游人员的讲解,参观旅游目的地的特色景观,品尝旅游目的地的风味美食,观看当地的特色演出等,旅游的目的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