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入境许可
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离开中国国境,都应该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持护照办理签证,接受边防检查机关查验后,方可入境、出境。
(一)签证
签证是一国政府允许外国人进入本国国境的法定证明。外国人进入中国,必须向中国政府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二)签证的种类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规定,签证可以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四类。外国旅游者自费到中国旅游,其签证属于普通签证,签证上一般会标明汉语拼音L,L是旅游的首字母。
(三)办理签证的部门
我国办理签证的部门有外交机关和公安机关。
外交机关一般是指中国政府驻外的大使馆、领事馆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对于外国旅游者来说,向我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是最常见的方式。
公安机关一般是经授权口岸地方公安机关。经授权,口岸地方公安机关可对在外事、旅游活动中确需来华而来不及在中国驻外机关办理签证的外国人办理签证。申办人下飞机后即可办理签证,也称为落地签证。依据《关于授予口岸签证机关团体旅游签证权的通知》规定,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并登记注册的国际旅行社,为组织、接待外国旅游团,可凭旅行社公函和《团体旅游签证名单表》,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团体旅游签证。此种签证为落地签证。落地签证的具体操作方式是:组织入境旅游的旅行社应提前3天将旅游团队名单交往口岸签证机关,口岸签证机关提前1天将审批情况通知旅行社。口岸签证机关在旅游团抵达口岸后,给入境旅游者签发团体旅游签证,也可以在该旅游团抵达口岸前24小时提前做好签证后,交付给该旅行社。
(四)签证的登记项目
签证的记载事项,是指签证机关在签证人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的签证页所登记的内容,包括当次签证的有关信息和持证人的有关信息两个方面。当次签证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签证的种类、该签证可以准入的次数、入境的有效期、签证的签发日期与地点、入境后的停留期限等。外国旅游者要特别注意入境的有效期、入境的次数等内容。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入境的有效期是指持证人持当次签证进入中国境内的截止日期。入境次数是指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进入中国的次数,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签证人的入境次数一般包括1次、2次、半年多次和一年多次,特别情况下还可以为两年多次等。
(五)签证的办理程序
签证的办理程序是指外国人向我国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办理签证的一般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签证申请人应当向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外国人申请办理旅游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还应当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请函件。签证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外国人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面谈和委托办理。签证申请可由本人亲自提交,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由本人提交的通常需要本人到办理签证现场与签证官进行面谈,申请人应当亲自到现场回答签证官的询问。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签证的申请人可以不必亲自去签证机关办理签证申请,但委托代理人需要与签证官进行接触并回答签证官的有关询问。(https://www.daowen.com)
签证决定。签证官在与申请人进行面谈或者与委托代理人交流后作出签发或不予签发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人,签证官将签发签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人,签证官将拒发签证。
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签证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签证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签发条件的,签发相应类别签证。对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签证机关应当在签证上注明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件的时限。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申请办理停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①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②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③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2)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六)签证的延期、换发和补发
持我国有效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如果因原入境事由尚未终止,或因其他正当事由需要在签证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且不变更签证种类的,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延长停留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签注原注明的停留期限,且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需要换发、补发签证的,可以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签证的换发、补发手续。
(七)不予签发签证
不予签发签证,俗称拒签。根据国际法原理,签发签证是一个主权国家对外国人行使主权的行为。
(八)免于签证的情形
外国旅游者进入中国国境要办理签证等证件,是维护中国国家主权、尊严、安全和利益的需要,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国际交往秩序。但是,随着旅游业不断发展,为方便外国旅游者来华旅游,我国也顺应国际趋势,对特定人员实施免于签证的制度。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在下列情形下实施免签制度。
(1)根据双边协定免签、落地签证。免于签证,是主权国家出于对外国公民信用的信赖而采取的方便其进入本国国境的措施。落地签证是指申请人不直接从所在国家取得前往其他国家的签证,而是持护照和该国有关机关发给的入境许可证明等抵达该国口岸后,再签发签证,落地签证通常是单边的。
(2)持有效居留证件免签。到我国学习、工作的外国人和常驻我国的外国记者,首次入境须到我国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手续,公安机关给他们签发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后,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他们可以无须办理签证多次进出中国国境。
(3)过境免签。依据国际民航公约的过境程序和要求,各缔约国应给予过境旅游者在机场停留时间免于签证的待遇。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务院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了特定国家公民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免办签证的具体规定。如持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国家的普通护照已在港澳的外国人,经在港澳合法注册的旅行社组团进入广东珠三角地区旅游,且停留时间不超过六天的也可以免于办理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