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的订立

一、 旅游合同的订立

旅游合同的订立是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就旅游行程、价格、付款方式等达成合意,签订合同的过程,是后续的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等环节的基础,必须审慎、合法。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旅游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据此,订立合同一般要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

要约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是行为人的内心愿望。要约的目的是和他人签订合同,非以此为目的不能称为要约。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同要约一样,也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是一对组合概念,两个意思表示对合一致,即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二)旅游合同订立的主体

订立旅游合同的主体是旅游者和旅行社。

1.旅游者

(1)自然人。在旅游活动中,自然人才有可能成为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主要参与者。自然人在参与旅游活动时,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成为旅游合同的主体,与旅行社签署合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参与旅游活动需要签订合同时,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

(2)代理人。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按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划分,代理可以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①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如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而设计的制度。法律根据自然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直接规定代理权,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②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的行使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一般来说,委托代理的授权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委托代理有利于明确责任,确定权限。在旅游合同活动中,代理法律行为大量存在,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参与旅游活动,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代其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宾馆饭店、交通运输公司等代理旅游业务,需要与其签订书面形式的委托代理合同。

2.旅行社

旅行社是指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设立,从事旅游业务,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本单位职工、本团体成员自行外出旅游的,不属于《旅游法》中的旅行社,不受《旅游法》的约束,但其与职工、团体成员之间的关系应遵循《民法总则》的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自己的名义统一代表单位职工、团体会员与旅行社订立合同的,每一位参团旅游者依然可以依据该合同向旅行社主张相应的权利。

(三)旅游合同的内容

订立旅游合同一般会经过旅游者咨询、表达签订合同的意愿,与旅行社就其安排的行程内容、价格等达成一致。同时,为了使旅游者能够理性地订立旅游合同,《旅游法》要求旅行社应对旅游合同的相关内容向旅游者详细说明。

如果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报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在实践中,旅行社对其通过线路设计、服务组织而形成的包价旅游服务,既可以自行向旅游者进行宣传、招徕,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也可以通过委托其他旅行社来完成。委托代理机制,既可以扩大旅行社的销售网络,也方便旅游者就近报名、交费。其中,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的旅行社是委托社,接受委托为其他旅行社销售包价旅游产品的旅行社是代理社。

为了保护旅游者的权益,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代理社应当在代理权限内销售、缔约,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无权代理等。同时,代理社应该遵守代理的显名原则,即向旅游者公开包价旅游合同的相对方,即委托社。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相关规定,代理社必须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其为委托社招徕业务。在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都必须标明为接受委托社委托的代理招徕及委托社的名称,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代理社还应当在相关资料上同时标明委托社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旅游合同订立时各方的义务

1.旅行社的义务

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旅游者购买的、用于保障在旅游活动中,因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导致的人身意外伤害的商业性保险,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以及死亡处理或者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等。该险种的保险期限一般是从旅游者踏上交通工具开始,到行程结束后离开交通工具为止,是一种短期保险,保的是游客而不是旅行社,是旅游者自愿购买的短期补偿性险种。对此,旅行社没有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但是,为了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旅行社负有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的义务,即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告知旅游者旅游目的地相关情况。由于旅游活动通常要跨越一定的区域,甚至是到国外旅游,旅游者将置身于陌生的环境中,因此,旅行社应将旅游目的地的相关情况在订立合同时向旅游者告知,由旅游者决定是否参加旅游。为了保证旅游者能够理解所告知的信息,旅行社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具体明确,且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以保留告知义务履行的证据。

2.旅游者的义务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据此,旅游者在与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行社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因为旅游活动的目的是休闲、放松,但由于前往异地,需要乘坐飞机、轮船、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在景区、车站、住宿地之间往返奔波,对旅游者的体力有一定的要求;有的旅游活动本身就不适合一些有特定身体疾病的旅游者参加,如漂流、高原地区的旅游活动就不适合高血压患者参加;有些旅游者,如患有传染病,就不适合参加团队旅游。旅游者如实告知旅行社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有利于旅行社作出是否接受该旅游者参加特定旅游项目的决定,也有利于旅行社在接受该旅游者参加特定旅游项目时给予特别的关照,减少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