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的义务
导游人员在执业中,必须遵守《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导游人员的从业规范。法律、法规中有关导游人员的从业规范是导游执业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实际上也是导游人员的法定义务。导游人员在执业中违反上述法定行为规范,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属于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一)导游执业,需履行法定职责
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职业道德是指与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符合职业特点和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和道德品质的总和,包括职业观念、职业品德、职业纪律和职业责任等。导游、领队人员的职业道德包括以人为本、游客至上、爱岗敬业等。风俗习惯是指个人或集体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传统风尚、礼节、习性,是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人们共同遵守的传统行为模式或者规范,包括民族风俗、节日习俗、传统习俗等。宗教信仰是指人们对所信仰的对象、教理教义的崇拜认同、坚定不移的信念和全身心的皈依。没有职业道德的导游,其行为不可能规范,其服务不可能符合标准,旅游者的权益难以保障。不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仅是对旅游者人格尊严的侵犯,而且有可能制造民族分歧、民族对立,甚至是民族冲突,不符合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与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近年来,极少数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影响了中国“礼仪之邦”的形象,破坏了中国“文明古国”的荣誉,引起了海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和批评,社会各界反应十分强烈,纷纷要求国家采取措施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旅游法》也对旅游者设定了文明旅游的义务,要求旅游者应文明旅游。但是,旅游者文明旅游习惯的养成,很大程度上要靠监督、提醒和规劝。为此,《旅游法》为导游、领队设定了上述义务。导游、领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告知旅游者《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明确的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告知其不可参加黄、毒、赌等不健康、不文明的旅游活动,提醒、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二)导游执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的行为
导游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有些活动,如赌博、吸毒,在我国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从事、参与上述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有些活动,如色情表演,在我国不仅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对于上述行为,导游不得为了迎合部分旅游者的要求,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该项要求,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三)导游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旅游服务合同及其中的行程安排,是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除非遇有突发事件,为了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旅游者同意,导游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违反该项要求,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导游应承担法律责任。《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四)导游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也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上述活动或项目
如果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中对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没有约定,或者有明确的安排,作为旅行社的代表,导游应严格按照旅游服务合同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也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此种行为,会使旅游者作出不理性的消费,侵害了旅游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影响旅游业的声誉与可持续发展,《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对此都是明令禁止的。违反前述要求,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导游应承担法律责任。《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https://www.daowen.com)
导游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也不得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殴打、恐吓、侮辱旅游者,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不仅侵害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而且危害到了旅游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权益,涉嫌刑法中的强迫交易罪。社会舆论对此强烈谴责,国家对此类行为的态度也是严厉打击,坚决禁止。购物场所、旅游项目经营者之所以会向导游提供回扣、佣金、人头费、奖励费等名义的利益,是因为其需要导游带旅游者前往消费。此类场所、项目往往位置偏僻,服务产品质量难以保证,价格畸高,是旅游者投诉较为集中的地方。前述行为,依据《旅游法》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五)不得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所谓不合格的经营场所是指不具备营业、开业条件因而无法获得国家法定执照、资质的场所,如不具备消防资质的农家乐、住宿设施;不具备食品安全资质的餐饮机构;不具备文化娱乐资质的夜总会、歌厅等。导游向旅游者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旅游者的权益容易遭受侵害、引发纠纷,耽误正常的旅游行程。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兜售物品是指导游利用为游客提供讲解、向导服务的过程中,以明示、暗示等形式,向游客推介、销售各种物品,如茶叶、香料、药材、玉器等物品。不过,在讲解过程中,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的土特产品、特色商品,不属于此处的兜售物品。之所以禁止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是因为兜售物品会影响导游履行讲解、向导等职责,影响旅游服务的质量。例如,兜售的物品如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旅游者在购买之后要退货、换货时,导游人员常常无力应对、无暇顾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七)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小费是服务行业中顾客给服务人员的一种报酬,其实质是消费者为了获得某种服务满足而自愿支付的报酬。小费在有的国家的宾馆行李服务、客房服务、餐饮服务、导游服务中存在,数额一般是消费额的5%~15%。导游服务中的小费通常是指在旅游行程结束后,旅游者根据自己对导游服务的满意程度而给予的报酬。在我国,对于导游小费的基本态度是如果旅游者因导游的优质服务而自愿给予,法律不予禁止,但导游不得索取小费。索取是指导游主动要求旅游者给予自己小费。根据境外支付小费的商业习惯,旅游者在境外旅游过程中应当向境外旅游服务人员支付小费的,旅行社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明确说明。合同中未明确说明而在事后要求旅游者交纳小费的,属于索取小费。旅行社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约定旅游者向自己委派的导游、领队支付小费的,属于索取小费,因为依据《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旅行社应当向正式聘用的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导游索取小费的,根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八)导游执业,在遇有突发事件时,应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旅游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旅游突发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置措施:①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②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③根据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