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程序

五、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程序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程序是指政府组织编写旅游发展规划应遵循的步骤、顺序、形式、时限等要求。对规划编写的程序作出要求是为了保障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及实效性。《旅游法》对旅游发展规划的程序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旅游发展规划必须与相关规划衔接。对旅游发展规划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各地的旅游规划管理规定中。从《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各地旅游条例对旅游发展规划程序的规定来看,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写应遵循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

鉴于旅游发展规划的专业性、综合性、技术性等特点,国家要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必备的基本内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旅游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旅游局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予以公告。”据此,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具体从事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旅游发展规划的评审

为保证旅游发展规划的可行性,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相关规划相衔接,有利于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有必要对旅游发展规划进行评审。《旅游法》第十九条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旅游发展规划的批准

旅游发展规划的批准权一般由政府行使。政府之所以作为旅游发展规划的批准主体,是因为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涉及多方面的协调,例如交通、土地、林业、水利、建设、文物等部门,而政府作为上述相关部门的上级机关与直接领导,在协调上更为有力、便捷、高效。上级政府作为审批主体的意义,在于可以从更高层面、更为宏观的视角,对下级政府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全面考虑,从而便于地方旅游发展规划与全国旅游发展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邻近区域旅游发展规划进行对接与协调。政府对旅游发展规划进行批准,同时还意味着增强了旅游发展规划的合法性,减少其实施中的变动、走样。《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家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四)旅游发展规划的修订

旅游发展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内旅游业未来的发展所作的预测与要素安排。由于预测时掌握的信息不够充分,或者旅游发展规划经审批后的情势变更等,现实发展需要对旅游发展规划进行相应的修订。为保证旅游发展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执行性,《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修订旅游发展规划作出了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旅游局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对旅游规划进行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局备案,但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复单位审批。”

(五)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是指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项目、计划、方案等的执行与落地。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是落实旅游发展规划战略意图的重要保证。由于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涉及土地、资金等要素,因而需要由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对此,《旅游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旅游业的发展、旅游项目的落地,都需要得到各级政府的支持。政府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标志就是将旅游业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唯有如此,旅游业发展所需的政府资金才能够有财政的保证,旅游项目所需用地才能够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旅游项目运行所需的供水、供电、环保、通信、交通才能够纳入相关部门的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列入相关部门的议事日程。《旅游法》对旅游规划实施的上述规定,就是为各级政府设定了明确的法律义务,为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与落地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与保证。

(六)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评估

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如何,既关系到旅游发展规划自身的权威性,也关系到旅游业的科学发展。为此,就需要对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执行中的困难与障碍,执行后的生态、经济、社会影响等进行全面评估。《旅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