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活动的特点

三、 旅游活动的特点

(一)旅游活动具有异地性

旅游,一般要离开自己的常住地,前往异地去观光、游览、度假、休闲、游憩等。只有异地的山水、文物、风俗、民情,才能对旅游者构成吸引力,才能使旅游者愿意前往。旅游者的常住地、居住地,更多的是作为生活、居住、工作的地方,是自己最为熟悉的地方,也是自己旅游之后返回的地方。如果不离开自己的居住地、常住地前往异地,就无所谓旅游,也就没有旅游活动了。旅游活动的此项特点,决定了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天气、交通、风俗等不够熟悉,不够了解。旅游者要想顺利地旅游,要么参加旅游团,签订包价旅游活动;要么自己做足功课,开展自助旅游。无论何种形式的旅游,与旅游经营者相比,旅游者存在着信息不足、时间紧张等劣势。为了平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旅游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就需要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二)旅游活动具有多环节、多要素等特点

旅游者前往异地旅游,需要解决吃、住、行、游、购、娱、养、医、出境、入境等诸多需要,涉及餐饮、交通、景区、宾馆、边防查验、海关检查等诸多环节、诸多部门,并且上述环节、要素、部门之间要很好地衔接、协调,否则,整个行程就不可能顺利,旅游就不可能顺心,旅游者就不可能开心。正是由于旅游活动的上述特点,在今日信息技术如此发达,了解信息如此方便的形势下,依然有诸多人群选择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其目的就是省心。因此,旅游者特别关注行程的安排是否符合期望,是否符合双方的约定,是否符合对方的承诺。为此,就特别需要强调旅游者的获得诚信服务权。

(三)旅游服务具有空间移动迅速的特点

旅游者去异地旅游,需要借助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往返于出发地与旅游目的地之间,在旅游目的地期间,也需要借助旅游巴士、公交车等完成旅游景点之间的转换与移动,从而使得整个行程具有空间移动迅速、频繁的特点,安全风险无疑会大大增加。为此,就特别需要强调旅游者的安全保障权。

(四)旅游服务的正常运行需要政府的保障

旅游者去异地旅游,需要多方面的信息,涉及天气、疫情、地质灾害、住宿、景区容量、土特产品、娱乐演出等诸多方面。上述信息,旅游经营者作为企业并不都能了解、掌握。有些信息,尤其是天气、地质灾害隐患等信息,只有政府及其专业部门才有能力掌握,才有资格发布。由此,旅游信息的提供,需要政府的介入。在安全方面,尤其是在突发性危险事件来临之时,只有政府的专业性应急力量介入,才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对此,需要特别强调政府对旅游者权益的保障,尤其是紧急救援方面的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