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一)国家实施导游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原因
1.导游人员直接为广大旅游者提供服务,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能力
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体力和智力高度融合,是国家及地方文化的传播者,是旅游目的地乃至国家的民间形象大使,需要掌握语言沟通、历史地理文化、心理学和美学、社会经济、政策法规、旅游常识、公共卫生等方面知识,具备语言表达、人际沟通、组织协调、安全保障、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能力。
2.导游人员需要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
在旅游行程中,旅游团队可能会遭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社会治安案件、罢工、骚乱等突发事件,如何及时地预测、防范、应对上述安全事件,不仅关系到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关系到委派其从业的旅行社的持续发展。
3.导游人员是旅游者权益得以实现的最直接的保障者
旅游的特点是异地性、空间移动性。因此,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要以旅行社代表的身份,在异地独立地开展工作,旅行社的管理人员很难对导游的工作现场实施控制。旅游者的人身安危、财产安全,与导游人员的品质、素质、能力息息相关。如果没有执业资格制度,从源头上对导游人员从业实施控制,单靠事后的监管或旅行社的民事赔偿,难以从源头上、根本上减少或者杜绝此类危害事件的发生。
(二)导游资格考试
为保障导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我国早在1987年通过的《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即确立了导游资格考试制度,相关从业人员需经考试合格,方可取得导游证。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据此,取得导游执业资格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参加导游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二是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1.参加导游资格考试的条件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前提是符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不符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条件的人不能参加考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根据《宪法》《国籍法》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方式有出生取得和加入取得两种方式。对导游人员的国籍进行限制,一是因为只有在中国出生、熟悉中国国情与文化的人才能够胜任导游工作;二是中国是人口大国,有限的职业与工作岗位,应优先向中国人开放;三是符合国际通行惯例。
(2)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根据导游人员的工作内容,导游人员应当具有较为广泛、深入的文化知识,对中国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名胜风景、民族习俗等有较为广泛的了解,对旅游者的心理有较好的把握能力,对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有较好的应对能力,对旅游行程中的相关主体有较好的协调能力。要了解上述知识,具备上述能力,没有接受过一定年限的教育,没有一定的学历,没有一定程度的文化素养,是难以满足的。根据中国的教育实际及旅游业发展的前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3)必须身体健康。导游人员的工作既要耗费大量脑力,又要奔波往返于旅游行程中的景区景点之间,景区与饭店之间,饭店与机场、车站之间,艰辛而劳累。此外,由于中国国土辽阔,旅游途中各地的气候、生活习俗、饮食习惯各不相同,需要导游人员具有健康的体魄,否则无法胜任导游工作。另外,要求导游人员身体健康,也是考虑到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很难想象,一个身体不健康的人,能够全程为旅游者提供良好的服务,能够为旅游者所接受。为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必须是身体健康的人员才能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工作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从事导游工作,需要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其他相关旅游服务。从事上述工作,必须对旅游业务的基本流程、基本要求有所了解,必须对交通类型及要求,对住宿设施的类型、标准等有所了解。同时,为了给旅游者提供清楚、准确、正确的讲解服务,导游人员需要具有相当的语言表达能力,做到能够以规范化、艺术化的语言进行解说,做到语言流畅、鲜明生动、活泼风趣、合乎礼仪;能够凭借优美的导游词的讲述吸引旅游者的注意力,构建轻松愉快、欢乐和谐的氛围,给旅游者以美的享受,消除旅游行程的疲劳,增添旅游的情趣。
2.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
(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2)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取得与管理。符合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条件,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3条。
(3)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机关只能是国家旅游局或国家旅游局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除上述两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无权印制、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三)导游证的申领
1.导游证(电子导游证)
导游证,也称导游证书,是证明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注册、能够合法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取得导游资格证只是成为导游人员的第一步。要从事导游职业,还应依法取得导游证。导游证在2018年1月1日之前采取IC卡形式。根据《导游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之中,也称为电子导游证。
电子导游证是为规范导游执业证件和执业行为管理,便于导游信息变更、异地执业换证手续,细化导游执业管理规范,加强导游事中事后监管和执业保障激励,逐步形成“社会化、扁平化、实时化、常态化”的导游管理体制,由国家旅游局推动设计开发,汇集导游基本信息、执业信息、社会评价为一体的电子形式的导游证,代替了原IC卡导游证。
2.电子导游证与传统的IC卡导游证的区别
电子导游证与原IC卡导游证都是导游人员取得的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许可证件,但二者在核发、外观形态、载体、功能、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1)在核发方面,导游人员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申领,在旅游部门审批通过后即可自动生成“电子导游证”,导游人员只需将相关证件保存在自己手机上的APP中即可;同时配套设计了卡片式“导游身份标识”,作为工作标牌便于旅游者和执法人员识别,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的申领均十分便捷。而IC卡导游证的制作周期长,程序相对复杂,核发、使用的时间成本也较高。
(2)在载体形态方面,电子导游证保存在导游人员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只要有手机等终端设备,即可随身携带。而原IC卡导游证虽然内含电子芯片,但非电子数据形态存在。
(3)在功能方面,电子导游证除了显示导游人员的基本信息之外,还能够存储导游的执业轨迹,记录导游的社会评价,体现导游的服务星级水平,拥有导游执业的完整数据库。而IC卡导游证只能体现导游姓名、性别、证号等一般性静态信息。(https://www.daowen.com)
(4)在使用和管理方面,对于电子导游证,旅游者和旅游监管人员仅采用微信、APP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即可与系统信息进行比对,甄别导游身份,防止导游与证件不匹配而非法从事导游业务等问题。对于IC卡导游证,只有监管人员采用专用的扫描设备才可读取导游基本信息,识别导游真伪。
电子导游证制度大大方便了导游证的申领、变更和注销,降低了导游证的制作成本,也有利于旅游者加强对导游身份的识别和旅游部门对导游执业行为的监管。
3.导游证的申领程序
导游证的申领程序是指导游证申请人申请领取导游证需要遵守的步骤、方式及要求。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申请导游证,申请人应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①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②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③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④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旅行社或接受申请人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
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导游必须取得导游证。申领导游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一种是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1)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持有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属于旅行社的专职员工,是旅行社聘用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获领导游证后,导游人员则有义务完成旅行社委派的工作,遵守旅行社依法订立的劳动准则。旅行社应当根据导游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工资,依法提供符合法律及双方约定的劳动条件。由于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是申领导游证的条件,因此,如果导游与旅行社解除劳动关系后,再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如果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超过3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导游证将被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注销。这里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2)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旅游行业组织属于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社会团体,是为导游人员与旅行社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包括旅游协会、导游协会等组织。在旅行社需要导游人员提供服务时,旅游行业组织可以向其推荐导游人员。旅行社通过旅游行业组织聘用导游一般是在旅游旺季。旅游旺季结束后,被聘用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劳务关系也就随之结束。通过旅游行业组织聘用导游,一是可以节约旅行社的经营成本,二是借助旅游行业组织的信誉,旅行社可以放心地聘用导游。
注册是指持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加入其拟执业所在地的相关旅游协会、导游协会等,成为其会员,享有该协会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该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导游人员资格证、本人近期照片、注册申请。
申请人为取得导游证而向上述旅游行业组织办理注册时,无须向其缴纳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向申请人收取会员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导游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3个月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其导游证将被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注销。这里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4.导游证的核发程序
导游证的核发程序是指旅游主管部门核发导游证需要遵守的步骤、方式及要求。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这里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5.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只是具备了申领导游证的必备条件。具备上述条件,并非必然能够获得导游证。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存在以下禁止性情形的,不予颁发导游证。禁止性情形主要有下述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法学专用术语,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照民法规范所享有的具体权益。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责任。民事行为能力并非公民从出生就自然而然享有的,也不是一切公民都有的,而是必须达到一定年龄,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具有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后,才能够具有的。
《民法总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将公民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可以独立进行某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人。在我国,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包括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患者)。按照《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例如购买生活上的必需品,如食糖、食盐等以及价格较低的普通商品,如文具、纸张等;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颁发导游证。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申请领取导游证,从事导游工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胜任导游工作,无法为旅游者提供旅游相关服务,自然也不应申请、获得导游证。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传染性疾病主要指的是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一个人是否患有传染性疾病,不能凭感觉,也不能凭普通人员的认知,而应当由医疗机构作出诊断证明予以确认。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鉴于导游的工作性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发给其导游证。导游是为广大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与旅游者有着最为密切的接触与交流,而且许多交流的空间是在车厢内、机舱内,空间狭小,空气流通不畅,疾病容易借助空气向游客传播。如果旅行社委派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从事导游工作,本身就是对追求精神放松的旅游者的一大威胁,是对旅游者极不负责的行为。同时,患有传染病的导游通过与来自五湖四海的游客的接触,容易通过游客将传染病向全国各地传播,危害极大。为此,《导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申请领取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不得颁发。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是指因其行为触犯了国家刑法,属于犯罪而受到刑事制裁的人。犯罪行为分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行为,如疏忽大意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从犯罪的主观恶性来看,故意犯罪是一种有意识的犯罪,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较大。过失犯罪不是有意识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过失犯罪之所以属于犯罪,是因为犯罪分子缺乏必要的谨慎、注意,与故意犯罪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意,还是社会危害,都有着原则性的区别。为此,对过失犯罪人员给予出路,并不损害社会秩序,侵犯公共利益。因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导游证,但过失犯罪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被吊销导游证的人是指曾经拥有过导游证,但因其从业行为严重违法而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吊销导游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为《行政处罚法》),除行政拘留外,吊销从业人员的执照、资格证属于最为严重的处罚,只适用于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本身就足以说明该导游已经不再适合继续从事导游职业。为此,《导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自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员,不得颁发导游证。
(四)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关系
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证书。两者的联系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是申领导游证的前提。但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不意味着必定能获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区别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性质不同。导游人员资格证是某公民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导游证是国家准许某公民从事导游职业的证书。前者是表明某公民具备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后者表明某公民获准从事导游职业。
二是作用不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仅仅表明持证人具备了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但并不能实际从事导游职业;导游证则表明持证人可以实际从事导游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