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六、第三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三人,也称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相关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娱乐等旅游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如运输公司、旅游饭店、旅游餐饮供应商、旅游景区经营者等。(https://www.daowen.com)

实践中,履行辅助人不履行相关义务导致组团旅行社违约的纠纷经常发生。例如,地接社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承担履行辅助义务的饭店提供的餐饮不卫生导致旅游者患病;运送旅客的旅游车辆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旅游行程延误;旅游住宿单位提供的房间不达标导致旅客不满,等等。发生上述违约情况往往不是组团旅行社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所导致。在这种情况下,组团旅行社应先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第三人进行追偿。因为包价旅游合同是由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组团社和旅游者,合同中的权利由组团社行使,合同的义务和责任也应由组团社承担。虽然地接社、宾馆、饭店、汽车公司等实际履行接待任务,但他们都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由于他们的原因导致的违约,只能由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同时,旅游者对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往往不了解,也无法选择,而且他们之间也没有合同关系,要求旅游者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主张违约责任,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现实。特别是在出境游的情况下,要求旅游者克服种种障碍向远在千里、万里之外的境外地接社、酒店、运输公司进行索赔,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