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一)旅游基础设施概述
基础设施,顾名思义是最基本的设施。旅游基础设施是指直接为旅游者服务,具有公益性、社会性和基础支撑性的各项设施的总称。旅游基础设施既是连接各旅游服务环节的重要链条,又是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基础性因素。
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业的发达程度,并不仅仅表现为星级旅游饭店的多少和A级旅游景区的数量,更在于游客咨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旅游标示体系、游客休息站、自驾车旅游服务区、景区内外旅游交通设施、旅游停车场、配套供水供电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诸多基础设施的配备与完善程度。
(二)促进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旅游法》第二十条对旅游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作出了总体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一般来说,要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落到实处,应根据《旅游法》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旅游基础设施应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
旅游基础设施,无论是交通设施,或者是环卫设施,还是通信设施,都需要建设在一定的空间之中,需要建设在土地之上,需要与旅游景区、旅游线路等配套、衔接,才能发挥基础性作用,才能服务于旅游业。而建设旅游基础设施所需要的空间、土地及与相关景区衔接、配套,就需要在各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中有其位置,有其要求,有其存在。因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任何基础设施的建设均需要以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为前提。
2.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保障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具有资金投入规模大、收益见效慢、受益群体广泛等特点,从而使其资金投入常常难以保障,建设进度、效果自然也会受到较大影响。对此,各地应根据《旅游法》的要求,从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落实发展旅游事业的国家责任,明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疏通社会资本进入旅游基础建设领域的通道,创新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融资方式。
3.建立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
由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部门、方面、领域多,根据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必须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才能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相关规划衔接、协调,才能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