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旅游安全管理职责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是指旅游安全工作由政府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抓好旅游安全工作。根据我国的政府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
(一)政府的旅游安全管理职责
1.加强对旅游安全和应急工作的领导
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旅游安全的监管职责。根据《旅游法》的要求,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将旅游安全作为综合协调的一项内容,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专项安全的议事协调工作中,把旅游安全纳入其中;依照《旅游法》《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加强对当地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当地或者职责范围内旅游突发事件的发生及事后处理负总责;定期召开旅游安全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布置、检查当地旅游安全工作;明确涉及旅游的相关部门在旅游安全方面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旅游安全纳入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当地旅游安全事故隐患、多发单位的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排除旅游安全隐患。
2.及时协调、解决旅游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当地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发布制度;对重大旅游安全隐患和事故,组织、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处置,消除隐患,提高旅游安全保障能力。
(二)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因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之所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主要是考虑以下几点:
1.政府有能力全局统筹安排安全工作
旅游安全涉及多个环节,多种因素,任何一个政府职能部门都无力负责。旅游活动的每一个消费环节都可能发生安全问题,如住宿存在偷盗、火灾等安全风险,餐饮存在食物中毒风险,交通环节存在交通事故风险,游览存在山体滑坡风险,购物存在抢劫风险,娱乐存在违法犯罪分子寻衅滋事风险,等等。同时,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包括人员、设施、环境等众多因素。另外,国内外的政治动荡、社会矛盾、经济危机、文化冲突、自然灾难等都可能会引发旅游安全事件的发生。对于上述风险与安全影响因素,根据我国的现行管理体制及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的每一个职能部门依法只能管辖某个领域、某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防范和应对风险,必须要协调各个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而有能力协调诸多职能部门的机构,只能是各职能部门的共同上级: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2.符合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据此,影响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就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对于出境旅游中的安全事宜,由于涉及国家之间的协调,需要国务院出面,由此,旅游安全也就成为国务院的工作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