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证管理制度

三、导游证 管理制度

(一)导游证的有效期

《导游管理办法》规定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导游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①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②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③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二)导游证的信息变更

导游人员执业期间,个人相关信息可能会发生变更,如姓名、执业语种、等级等。为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监管、便利导游人员变更相关信息,导游可以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对导游证信息进行变更:①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②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③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④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三)导游证的撤销

导游证的撤销是指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导游管理办法》,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具备其他法定情形的人员,将已经核发的导游证予以撤销的一种行政行为。导游证一经撤销,导游人员应停止执业,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导游证:①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③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四)导游证的注销

导游证的注销是指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导游管理办法》对出现法定情形的导游人员,将其导游证予以注销的行政行为。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导游证:①导游死亡的;②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③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④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3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⑤取得导游证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导游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⑥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导游证被注销后,导游符合法定执业条件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导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