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制度

四、 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制度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制度是指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旅游景区评定其服务质量等级并授予相应证书标牌,以及进行服务质量等级监督管理的行为规则。

(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

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规定,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级旅游景区、2A级旅游景区、3A级旅游景区、4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旅游景区获得的等级越高,标志着该旅游景区的资源品质、服务质量、基础设施等总体服务质量的水平就越高。

(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适用范围

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

(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监督部门及其权限

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等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对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授权并督导省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可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再行授权。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三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四)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程序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具体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告为准,以5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为例,其评定程序如下:

1.资料审核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据景区评定标准和细则规定,对景区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景区名称、范围、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发展状况等。通过审核的景区,进入景观评估程序,未通过审核的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2.景观价值评价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建由相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评议组,听取申报景区的陈述,采取差额投票方式,对景区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景区观赏游憩价值、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知名度、美誉度与市场辐射力等。通过景观评价的景区,进入现场检查环节,未通过景观评价的景区,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3.现场检查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国家级检查员成立评定小组,采取暗访方式对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景区交通等基础服务设施,安全、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导游导览、购物等游览服务设施,电子商务等网络服务体系,对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状况,引导游客文明旅游等方面。现场检查达标的景区,进入社会公示程序,未达标的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

4.社会公示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达到标准的申报景区,在中国旅游网上进行七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旅游景区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情况,将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核实和调查,作出相应决定。

5.发布公告

经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发布质量等级认定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其他等级的旅游景区的评定程序,参照5A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执行。

(五)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监督与管理

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建立全国旅游景区动态监测与游客评价系统和景区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收集信息和游客评价意见,作为对旅游景区监督检查和复核依据之一。对游客好评率较低、社会反响较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及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的景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4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5A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10%。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对景区处理方式包括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旅游景区被处以签发警告通知书和通报批评处理后,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将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

(六)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处理权限划分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4A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需对4A级旅游景区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外公告。

2.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5A级旅游景区作出相应处理。

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各级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