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旅游法》的必要性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旅游业界强烈呼吁国家制定一部专门的《旅游法》。本教程认为,制定《旅游法》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一)制定《旅游法》是转变我国发展方式、促进劳动就业的迫切需要
当前,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我国劳动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旅游消费是最终消费和大众化消费。通过国家立法,能够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科学发展,降低就业成本,扩大就业规模,优化就业结构,增加旅游目的地的居民收入。
(二)制定《旅游法》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旅游业包括食、住、行、游、购、娱、学、医、养、商等要素,涉及110多个行业,是综合性强、关联度高、产业链长的现代服务业,客观上需要综合规范。协调旅游管理与有关行业的关系是一项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工作。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零负团费经营模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另行安排旅游项目、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无证导游提供导游服务等,严重损害了旅游者与合法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通过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为实现旅游业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制定《旅游法》是提升法律层次、完善旅游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
在《旅游法》出台之前,我国没有统一的旅游法,对旅游活动的规范主要依赖国务院制定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地方制定的旅游条例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旅游的部门规章。上述行政条例、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法律层级较低,效力较差,许多领域不能涉及和协调,致使难以适应旅游业跨地域、跨行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旅游法》,能够提升法律层级,对完善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促进旅游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四)制定《旅游法》是促进国际交往、协调国内外旅游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
根据世界旅游组织公布的数据,目前世界上已经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并实施了旅游法律,世界旅游组织、欧盟也制定了许多国际旅游公约。随着我国公民出境旅游和境外旅游者入境旅游的日趋频繁,国际交往日益增多,需要把一些通行的国际条约、准则通过国内立法加以确认,促进我国旅游法律制度与国际、地区旅游法律制度的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