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的内容
在旅游实践中,旅行社虽然有众多的产品,有不同的行程安排,但是,就同一旅游团而言,其行程是相同的,服务的提供者是相同的,不同的只是参团的旅游者不同。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旅行社大多采用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与每一个参团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出于对利润的追逐,有些旅行社利用自己对行程的相关信息掌握充分、对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等优势,在起草格式合同时,对本应详尽描述的行程安排、成团人数、交通住宿等服务标准、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等进行最大限度的简化、模糊化处理。在发生纠纷时,这种简化、模糊化的手法增加了纠纷的处理难度。为此,《旅游法》在《旅行社条例》的基础上,对包价旅游合同必备内容作出了规定。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的基本信息包括旅行社的名称、经营范围、营业地址、联系电话、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业务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旅游者的基本信息包括旅游者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等。上述基本信息是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地域管辖的重要依据。双方应当相互核对清楚,并将上述信息准确、完整地体现在旅游合同之中。
(二)旅游行程安排
旅游行程主要包括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的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汽车、轮船、火车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旅游行程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权利义务的集中体现,是旅游合同的核心部分。从实践来看,旅游纠纷的焦点也多集中于行程安排上。旅游行程安排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对相关内容约定不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以及对旅游行程的随意变更。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旅游团的价格是旅行社以一定数额的团队游客为基础,与旅游行程安排中各环节供应商分别谈判确定的价格。各供应商给旅行社的报价是按照一定数额游客的团队进行的。团队游客的数量低于起初的承诺,供应商给旅行社的报价将相应调高。为此,旅游团的最低成团人数直接关系到旅游团的出团价格,关系到能否组团成功。因此,当事人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交通服务安排和标准包括交通工具的类型及档次、出发时间、是否中转等信息;住宿服务安排和标准应当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星级,如住宿饭店未评定星级,则应直接写明酒店名称,不可使用“准五星”“相当于四星”等模糊用语;用餐服务和标准,应当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等,用餐标准应明确具体,如写明“人均30元”“每桌8菜一汤、4荤4素”等。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游览、娱乐安排包括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包括:景区景点的名称及价格、游览项目名称及价格、娱乐项目名称及价格,上述项目停留的最少时间;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参观、娱乐项目的名称及价格等。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自由活动是指旅游行程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时间,旅游者不参加统一的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时间。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方式
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往返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景区景点大门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不包括旅游者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旅游者的个人费用等。
(八)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行协商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解决、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当事人可以在上述纠纷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对自己最方便、最认同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游合同还应当载明签约的地点和日期,以及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等。约定上述事项,既可以保证旅游合同的顺利履行,也可以在出现违约时及时进行投诉。
为了保证旅游者的知情权,《旅游法》明确要求旅行社应当就上述合同内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