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悉真情权

二、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也可以称为了解权、知情权,是指旅游者享有知悉、获取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形的自由和权利。旅游具有异地性,旅游目的地的相关信息、旅游线路安排、行程中的注意事项等信息,对于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和服务时作出理性的决策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知情权的含义

1.知情的内容

旅游者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旅游产品和服务时,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据此,参团旅游者有权知道旅游行程安排、价格、付款方式与时间、投诉方式、随团导游、入住宾馆的规格、游览景区的情形等信息;自由行旅游者有权知道旅游交通的承运人、出发及抵达时间、旅行期间的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入住宾馆的位置、规格、服务内容、价格等信息。

2.知情的方式

旅游者了解上述信息的方式包括旅游经营者主动介绍与旅游者询问查阅两种。旅游经营者主动介绍,是指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交通、旅游餐饮、旅游娱乐、旅游纪念品商店等旅游经营者,将自己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产品、服务的项目、期间、价格、类型、投诉方式以及旅游经营者自身的相关信息,如注册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有效期间等向旅游者进行详尽的告知,告知的方式可以通过网站、宣传手册、合同中提示等。旅游者询问,是指旅游者针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就自己不了解、不明白的相关内容,向旅游经营者、旅游目的地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要求获得详尽、准确、及时的答复。旅游者查阅,是指旅游者在签署合同前、签署合同后通过网络、电话、手册等渠道、方式,全面了解旅游目的地相关信息。在互联网时代,尤其是移动互联时代,旅游者咨询、查询相关信息已十分便利,各地建立的旅游咨询服务信息中心,各级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建立的旅游信息网等平台,都可以很好地满足旅游者的信息需求。无论何种方式,旅游者了解相关信息是为了更好地出游。

3.知情的基本要求

知情的基本要求是真实。真实,就是符合实际、符合原本的情形。信息只有真实,才有意义。虚假、编造、捏造、伪造的信息,只能给旅游者的行程带来困扰、麻烦与烦恼。因此,旅游经营者无论是主动提供信息,还是接受旅游者的咨询,提供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编造的信息,属于对旅游者的欺骗、欺诈,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旅游经营者

现代社会,旅游者出游的方式有参团旅游、自助旅游等多种方式。如果是参团旅游,旅游者可以向旅行社了解信息,旅行社有向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对于自助出游,旅游者是自己直接购买各种旅游产品,例如交通、住宿、景区门票、餐饮、娱乐产品等。对于上述旅游产品,相关旅游产品的提供者、旅游经营者有义务向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但是,旅游目的地的天气、治安、疫情等公共信息,旅游经营者则无力、无法提供,能够提供这些信息的只有旅游目的地的政府,但提供上述旅游公共信息公开属于政府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责,本书第三章将进行介绍。(https://www.daowen.com)

(二)确认知情权的理由

《旅游法》之所以确认旅游者拥有知情权,主要是出于下述考虑。

1.理性决策所需

只有对自己将要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有全面的了解,才能作出理性的消费决策。如旅游景区的位置、资源品质、价格,入住饭店的位置、服务质量规格,餐饮的标准,交通方式、时间及价格,自费项目的名称、数量、停留时间等。

2.共同配合达成旅游目的所需

只有对自己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有全面的了解,才能够更好地享受服务、配合旅游经营者共同完成体验之旅。旅游中的许多项目、内容,需要旅游者全面地了解操控方式、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费用数额等。

3.旅游消费本身的特点所需

旅游消费的客体是以服务为核心内容的综合性产品,主要是无形的服务,难以通过肉眼观察和计量,只有在旅游者的实际体验中才能作出评价与判断。这使得旅游者在决定是否参加旅游时容易被蒙蔽。旅游消费的惯例是先付费后接受服务,付费与接受服务之间有相当长的时间差,付费是一次性的,接受服务是持续性的,从而增加了旅游消费的不确定性。

4.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消费者之间的力量、信息存在不对称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经营者处于优势地位,信息掌握全面、及时,相对而言,旅游者则处于弱势地位。旅游经营者可能会利用其交易中的强势地位和信息占有上的优势,对旅游者进行欺骗、蒙蔽或者模糊处理,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