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的法律责任

三、 旅游景区的法律责任

旅游景区法律责任是指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设立法律责任,是为了通过对违法者的惩戒,强化法律的实施,强化法律的效力。如果没有法律责任,法律对相关人员的行为要求,就可能是一句空话。对旅游景区而言,法律设定的各种法律责任,有利于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有利于旅游景区依托的旅游资源的保护,有利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旅游景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三种类型。

(一)民事法律责任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由于旅游景区管理者的故意、疏忽等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旅游者到景区参观、游览、休憩,实际上就是前去消费。旅游景区作为参观、游览、休憩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权。为此,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自身的实际,按照《旅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置各项安全设备设施,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建立安全预案,积极向旅游者提示、告知各种可能存在的危险等。违反上述义务,导致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及《旅游法》的规定,向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

实践中,由于旅游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伤害的案件较多,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

(1)旅游景区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旅游景区经营者在设施、设备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旅游景区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等经营活动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对景区来说,首先是建筑物的安全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质量要求,应当经过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其次是消防方面的标准,必须符合《消防法》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的规定,经营场所和活动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报警设施、紧急疏散标志和疏散图等,并保证一直处于良好状态;再次是电梯的安全标准,实行安全使用证制度、安全年检制度、日常维护保养制度,防止出现危险;最后,景区内交通工具、游乐设施等经过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验收,符合国家标准,并且经常、勤勉地进行维护,使它们处于良好、安全的运行状态。如果旅游景区的设施、设备没有达到安全保障的要求,存在缺陷或者瑕疵,造成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旅游景区应当对人身、财产受损的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例如,2012年8月1日,游客张某前往某景区内旅游,在游览经过该景区内瀑布前的木桥时,因木桥扶手失修断裂从桥上坠落,造成脊髓胸腰段完全损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为此诉诸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购买了该景区的门票旅游,与景区的经营者之间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景区的经营者应以游客为中心,提供安全的旅游设备和设施,消除任何潜在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的游览环境,景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景区管理者阿亚公司称已经在护栏上绑了彩旗以示警示,说明该公司没有及时对护栏进行加固维修,隐患没有排除;同时彩旗的警示效果没有达到足以提示游客注意安全的程度,旁边并无相应的文字提示。因此一审法院判令阿亚公司和某乡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医药费、救护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61382.33元。

(2)旅游景区的服务管理不当。旅游景区的管理人在服务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强管理,提供安全的消费、活动环境。旅游景区的管理人应当保障旅游景区提供的游览参观服务是安全的,不能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和危险,这些要求集中体现在旅游景区的管理和服务上。例如,应当对景区步道中破损之处及时进行修复,对危险地段的护栏及时进行检查、维护、加固等;坚持服务标准,防止出现损害。二是,在景区营业期间,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标准进行,不得违反、降低服务标准。例如,旅游景区工作人员没有将湿滑地面擦干或者及时将果皮清扫,导致顾客正常行走时滑倒造成伤害,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在旅游景区,如果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如落石、突发洪水、雷电等,应当进行警示、说明。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对旅游者或者参加活动者进行合理的说明,对有违安全的旅游者或者参与者进行劝告,必要时还要通知公安部门进行必要的强制。对于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旅游景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助预案,对伤亡者进行适当的救助,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和扩大。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旅游者没有给予特别照顾。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旅游者是法律给予特别关照的群体。对上述群体旅游者,旅游景区的安全保障适用特别标准,旅游景区经营者必须竭力落实保障上述群体的各项措施,以保障上述群体旅游者不受各种危险的侵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防范制止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旅游景区经营者,在防范和制止他入侵害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损害的,也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根据旅游景区经营的实际,旅游景区的违约行为大多出现在超额预定,导致预约旅游者无法按照约定顺利进入旅游景区进行参观、游览。当旅游景区违反合同约定时,应当依照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此外,需要尤其提及的是旅游景区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对旅游景区而言,当其将部分设施、设备、场所出租给他人经营,如实际经营者因故意或过失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时,旅游景区对此伤害与承租人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旅游景区之所以要与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旅游景区负有挑选合格的实际经营者、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强管理等责任。要求旅游景区与实际经营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其目的是促使旅游景区加强管理,以此更好地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旅游景区违反国家相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旅游景区经营管理的实际,旅游景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多数发生在下列领域。

1.价格管理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游景区价格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不得通过增加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旅游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旅游景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不在景区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对于旅游景区的上述价格违法行为,《旅游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如《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景区流量控制责任

流量控制方面的法律责任是指旅游景区违反国家关于旅游景区流量控制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旅游景区在流量控制方面的常见违法行为主要有: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未向社会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未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未提前公告;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根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3.资源保护责任

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是指旅游景区违反国家资源保护方面的规定,导致相关旅游资源受到破坏、毁损,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由于旅游资源的类型多样,国家立法一般是根据旅游资源不同类型进行相应的立法,相关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这里以文物旅游资源为例进行说明。如《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三)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旅游景区经营者的行为破坏了国家保护的利益,依照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旅游景区经营者触犯国家刑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主要存在于安全生产和资源保护方面。也就是说,旅游景区经营者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常见于因玩忽职守造成旅游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发生严重毁坏旅游资源的事故。例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2)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两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3)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4)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5)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6)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