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诉讼费用

八、诉讼时效与诉讼费用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对于旅游纠纷的当事人而言,应适用上述规定。

(二)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及相关活动时依法交纳、支付的各项费用。诉讼费用是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必须考虑的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起诉时,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根据案件是否涉及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标准不尽相同。财产性案件受理费原则上以诉讼争议金额的大小按比例递减收取,争议金额的大小以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准。非财产性案件原则上是按件收取。(https://www.daowen.com)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对于诉讼费用,一审案件的受理费由败诉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

除上述费用外,当事人参加诉讼还可能发生其他一些费用,例如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这些费用在性质上不属于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时,一般不会主动对这些费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