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纠纷的仲裁
(一)仲裁概述
仲裁是指由第三人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以中间者的身份,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仲裁是解决旅游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于旅游纠纷,如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可将旅游纠纷提交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对于旅游纠纷的仲裁,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进行。
实践中,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旅游纠纷的数量较少。这里,仅就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进行介绍。
(二)仲裁机构
《仲裁法》规定,对民商事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除外)进行仲裁的机构是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较大城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并且无管辖权划分。旅游者可根据需要在与旅游经营者的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在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标准合同中,旅游者应注意其中是否存在仲裁条款,其规定的仲裁机构是否对自己有利。如不愿仲裁或对其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或其他内容不满意,可向旅游经营者提示或取消仲裁条款或要求变更仲裁机构的约定。
(三)仲裁案件的范围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可以仲裁,但婚姻、收养、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游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四)仲裁协议及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协议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前提与基础。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仲裁协议可在纠纷发生前在旅游服务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独立的仲裁协议。旅游服务合同经常采取格式合同的形式。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如果有仲裁协议,应该采用醒目的字体标明或就该仲裁条款向旅游者作出特别提示,或者要求旅游者就该条款签名。
仲裁庭的组成。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五)仲裁审理的程序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审理的程序包括开庭、和解、调解、裁决等环节。
1.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如果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经书面通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和解与调解
在申请仲裁后,当事人依然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的结果制作裁决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裁决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六)仲裁裁决的执行
对于仲裁庭的裁决,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是,裁决的实现,不能仅靠当事人的自觉,还需要人民法院的执行作为保障。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程序违法、裁决依据的证据属于伪造等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