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制度
(一)出国旅游目的地审批制度
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很多,但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可以成为中国旅游者出行的目的地。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出国旅游目的地实行审批制度。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成为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的条件包括:是中国的客源国,有利于旅游双方合作与交流;政治上对我国友好,开展国民外交符合我国对外政策;旅游资源有吸引力,具备适合我国旅游者的接待服务设施;对我国旅游者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没有歧视性、限制性、报复性政策;旅游者有安全保障,具有良好的可进入性。
(二)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制度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确立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制度。该制度的内容包括: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给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给组团社;组团社应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组团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团队出境、入境后,将《名单表》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留存。
(三)团队出国旅游出入境制度
旅游团队出入境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站对参团人员护照、签证、《名单表》的查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旅游团队可以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按照该国有关规定办理落地签证或者免签证入境。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境、入境。在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的,组团社应事先向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备案。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随团领队应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