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旅游法》的基础

二、制定《 旅游法》的基础

任何一部法律的产生,必然有其相应的社会、经济、法律基础。作为旅游领域的基本法,《旅游法》的产生有着多方面的基础。

(一)社会经济基础

《旅游法》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就是《旅游法》的社会经济基础。旅游业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便已起步,但在“文化大革命”之前发展相当缓慢,没有形成产业,而是停留于对特定少数国家的少数人群的外事接待层面,停留于向上述群体展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方面。1978年以后,随着国家建设方针的调整,旅游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986年,国务院正式决定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旅游业正式成为一个新兴产业。1998年,中共中央提出把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的战略决策。经过40年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以旅游者为主线,旅游者与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交通之间,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的政府之间,旅游者与国家之间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在发展中逐步暴露出较多的无序、不可持续、侵害权益等问题,以至于社会各界多次呼吁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对其进行调整。这使得《旅游法》的制定具备了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

(二)宪法基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包括《旅游法》在内的一切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旅游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体现《宪法》的精神与原则,不能与《宪法》相抵触。《旅游法》的《宪法》基础非常深厚。《宪法》中的很多条款为《旅游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例如:国家的根本任务条款,国家关于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的条款,国家关于文化、教育的条款,国家关于公民权利的条款等。

(三)法规基础

一般来说,当一种新型社会关系出现时,在其中的问题没有充分暴露,成因没有充分展现,对策研究没有成熟时,国家一般不会通过立法对其进行调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此种新型社会关系、新兴社会经济领域置之不理,而是会通过政策进行临时性干预,授权地方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探索,为国家立法机关积累经验。国家在旅游方面的政策及地方性旅游法规就成了《旅游法》的政策法规基础。例如,国务院于1981年10月10日出台《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决定》;1984年,中办、国办转发原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创旅游工作新局面几个问题的报告》;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旅游业列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2009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对旅游业提出了全新的定位,提出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宏伟目标,并对旅游业的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自云南省出台旅游管理条例开始,各级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尚未出台《旅游法》的情况下,根据国家关于旅游业的基本政策,结合当地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台了旅游管理条例、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等。在国家《旅游法》出台之前,全国内地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颁行了地方性旅游管理条例,有的甚至多次修订。上述政策与地方性法规,为《旅游法》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政策、法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