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发展规划的法律性质

二、 旅游发展规划的法律性质

旅游规划的法律性质是指旅游规划在法律上的地位、属性。明确旅游规划法律性质的核心目的在于确定旅游规划本身的拘束力。因为法律性质不明首先带来的就是拘束力不明和规划本身的“刚性”得不到体现,也不利于杜绝纷争并保障私人权益。从根本上而言,之所以需要制定旅游规划,不仅因为规划应具有通过公正的制定程序而得到保障的科学性、长期性和可持续发展性,而且还在于编制完成后的规划应当具有一定的拘束效力。否则,旅游发展中所体现出来的往往只是行政首长一时的主观判断,而不是规划本身所应具有的科学性、长期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通常的旅游发展规划由政府或政府所属旅游主管部门编制。一般来说,旅游主管部门在旅游方面代表政府行使职权,其编制旅游规划的行为自然也具有政府属性。根据法学原理,政府行为可以分为不具有强制性的、引导性的行政指导行为,具有强制力的法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三种类型。旅游发展规划的作用在于确定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实现措施,是一种纲领性、战略性和导向性的规划,其作用是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一个指导性框架。因此,旅游发展规划原则上不对特定相对人的权益构成法律上的影响,从而可以确定其法律性质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