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在旅游安全方面的义务

二、 旅游者在旅游 安全方面的义务

为了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旅游者的安全,不能纯粹地依赖政府、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自己也应在旅游安全方面遵守相应的规则,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没有遵守相应的规则,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于因自身过错造成的风险及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旅游者无权向旅游经营者、第三人主张权利。相反,旅游经营者、第三人如果因旅游者的自身过错引发的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导致人身、财产损失,旅游者依法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责任。在以往的旅游实践中,人们一般强调政府、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安全方面的职责、义务,很少甚至没有顾及旅游者的安全义务,应该说这是不全面的,对于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政府、旅游经营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为此,《旅游法》在明确旅游者权利的同时,也对旅游者的行为、义务作出了相应规定。《旅游法》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本规定,旅游者在旅游安全方面应遵守相应的规范,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旅游者应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个人相关健康信息

旅游虽然可以使旅游者获得精神愉悦、身心放松,但是外出旅游无法免除舟车劳顿。有些旅游活动,例如高原地区的旅游活动,并非适合所有的旅游者。旅游者如实将自身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告知旅游经营者,有利于旅游经营者判断是否接纳旅游者参加相应的旅游活动,也有利于旅游经营者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其特别的关照,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给予特别的帮助,以减少安全隐患。旅游者履行此项告知义务,既是对自身安全负责,也是个人在社会中诚实信用的表现。

(二)旅游者应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安全警示规定,可以是旅行社、旅游景区的安全警示规定,也可以是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购物、养老、医疗、访学服务的经营者的安全警示规定。安全警示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三)旅游者对应急处置措施应予配合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关人民政府会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例如疏散、撤离等。旅游经营者也会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当安排。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安全,旅游者应当服从指挥和安排,配合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