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旅游法律体系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地向前推进。目前,我国的旅游法律体系包括下述内容。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旅游法律体系的基本依据。《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上述条款是旅游资源保护的宪法依据;“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该条款是国家促进旅游业持续发展的《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此条款是国家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宪法依据。《宪法》的上述条款是保障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最高法律依据。
(二)法律
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在全国有效。与旅游业直接相关的法律是《旅游法》,该法也是旅游业的基本法。由于旅游业的关联性、扩展性等特点,涉及旅游相关要素的法律还有《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文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草原法》《铁路法》《城乡规划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上述法律从不同的角度、领域对旅游业的发展发挥着引导、规范作用。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法定程序,依据宪法、法律制定的法律规范。与旅游业直接相关的行政法规较多,有《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上述旅游类行政法规,在当前及今后的旅游业发展中,是各级政府促进、监管旅游业发展的主要依据。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法律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均有地方性旅游法规,如《海南省旅游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山西省旅游条例》《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等。可以说,我国省级地方的旅游法规体系的构建已经初步完成,并将继续完善。
(五)规章
规章是指有权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地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的法律规范。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制定部门规章;各省级人民政府,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均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在全国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有效。目前,国务院相关部委、相关直属机构制定了一些全国性旅游规章,如《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一般都有地方性旅游规章,如《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上述规章,是各级政府及旅游相关部门对旅游业履行促进、监管职责的直接依据,是旅游法的重要内容,应该给予高度重视。
(六)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条文的界限和需要补充之处进行的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法律、行政法规在具体应用中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对法律在审判、法律监督中的具体含义所做的解释。就旅游业来说,法律解释主要有行政解释,如原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是对《旅游法》部分条款的具体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针对旅游纠纷的专题性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在《旅游法》生效后依然有效,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的主要依据之一。
(七)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遵守强制性标准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与旅游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如,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2010)、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LBT052—2016)、旅游休闲示范城市行业标准(LB/T047—2015)、旅游发展规划评估导则(LBT041—2015)、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7)。旅游经营者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