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旅游者在中国的停留、住宿管理制度

三、外国 旅游者在中国的停留、住宿 管理制度

(一)外国旅游者在中国的停留制度

外国旅游者到中国旅游,应遵守签证标注的停留期限。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国旅游者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如果外国旅游者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外国旅游者应当按期离境。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旅游者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外国旅游者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外国旅游者在中国境内停留,不得从事与停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旅游者在中国境内停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二)外国旅游者在中国境内住宿管理制度

外国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住宿,应遵守《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根据外国旅游者住宿的不同情形,对住宿接待者设定了不同的义务与要求。

1.宾馆

外国旅游者在宾馆住宿时,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2.中国居民家庭

外国旅游者在中国居民家中临时住宿时,区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城镇居民家中住宿的,须在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外国旅游者本人持外国人护照、证件及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住宿的,须由留宿人或者外国旅游者本人持外国人护照、证件及留宿人的户口簿,在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户籍机关申报。

3.外国机构或外国人家庭

外国旅游者在驻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家中住宿的,须在住宿人抵达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外国旅游者本人持住宿人的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4.移动性住宿设施

外国旅游者在移动性住宿工具(房车、帐篷)内临时住宿的,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旅游者的移动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如房车营地、帐篷营地)或者个人,应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