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安全的具体制度
(一)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是所有旅游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接待旅游者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不符合基本要求,旅游景区不得开张,旅游饭店不得接待客人,因为其不具备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的基本条件。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是:①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②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③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④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二)培训应急性救助技能
应急性救助技能包括现场急救、创伤急救四项技术(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心肺复苏、呼吸道梗死急救、意外伤害应急技能等。旅游一线从业人员掌握上述技能,有助于在专业急救人员到达之前,及时、有效地开展现场救护,防止旅游者伤情继续恶化,减少旅游者痛苦,避免或尽量减少伤残和后遗症,挽救旅游者的生命。同时,对本单位周边及内部的环境风险、设施设备风险和人员风险等因素,进行检验、监测和评估,防止和应对各类风险。对一线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可能会遇到各种突发事件、意外伤害事故、突发性疾病等安全问题。对于直接面对旅游者,直接服务旅游者的一线旅游从业人员来说,掌握必要的、基本的紧急救护知识、技能,有助于在专业急救人员到达事发现场之前,及时、有效地开展现场紧急救护,防止旅游者的伤情、面对的危险继续恶化,减少旅游者的痛苦,降低危险的程度,避免或者尽量减少旅游者的伤残和后遗症,挽救旅游者的生命。因此,旅游经营者应当依照《旅游法》的规定,加强对一线旅游从业人员的应急救助技能培训,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与技能。
(三)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
从实践来看,旅游经营者可能涉及的安全风险包括环境风险、设施设备风险和人员风险等因素。对于环境风险、人员风险,一般来说,旅游经营者控制的难度较大。但是,对于设施设备的风险,旅游经营者只要加强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就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消灭安全风险。在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时,国家有相关标准和条件的,应按照标准和条件进行。国家没有相关标准和条件的,应当保证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即不存在缺陷。即使存在合理风险的,旅游经营者也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对此,相关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例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旅游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要求。《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在上述基础上,在第八条第一款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五)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旅游者群体在安全保障方面有其特殊需求。老年人身体行动不便,体质较弱;未成年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防范能力不足;残疾人行动不便、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对这些特殊的旅游者群体,旅游经营者应提供有针对性的急救设施、无障碍旅游设施和专业服务人员等,确保其能更好、更安全地享受旅游服务。在此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
(六)就安全事项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警示
说明是指用简明扼要的语言清楚地解释某一事项。警示,相比较说明而言程度更重,需要警示的内容主要是即使旅游者按照正确的方法使用,仍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就安全有关事项,向旅游者作出明确的说明或警示,可以增加旅游者对风险因素的了解程度,引起旅游者对旅游安全的重视,从而有助于减少旅游安全事故及其损失。因此,旅游经营者通过向旅游者说明或警示安全风险,既可以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也可以履行其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来说,警示的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对此,旅游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明示是指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将说明或警示的内容表达、告知给旅游者,具体包括口头明示、书面明示、警示牌标示等方式,与默示相对应。口头明示是指旅游经营者通过言语表达方式告知旅游者。口头方式传递信息方便、快捷,但因其缺乏客观记载,在发生纠纷时难于取证。因此,危险性较大的安全事项不宜单独采用口头方式。书面明示是指旅游经营者通过书面文字符号表达说明或者警示事项于旅游者,例如在旅游服务合同、旅游行程表等中列出。书面方式将旅游经营者所表达的安全说明或者警示内容客观地记载于一定的载体上,是旅游者判断的依据,有利于防止旅游活动中的异议和便于旅游纠纷的处理。此外,通过视听资料、警示标志牌等方式,也可以进行明确、有效的说明或警示。
(七)制订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订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救助、处置与报告
在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作为旅游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第一现场、第一时间实施安全救助、处置,并向政府有关机关报告,是其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相关法律、法规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旅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这里的“必要”是指旅游经营者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采取救助和处置措施。因为突发事件和旅游安全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等特点,旅游经营者通常没有能力完全承担对旅游者的救助工作和事件处置工作,不适当的处置可能会造成二次伤害。对旅游者的妥善安排是必要救助和处置义务的内容。因为旅游者对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环境不够熟悉,缺少可利用的资源、条件,而旅游经营者要更熟悉当地环境,有更强的救助能力和可利用的资源、条件。因此,在旅游者脱离事发现场后,旅游经营者有义务在能力范围内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转移至临时避难所、解决食宿等问题、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等,避免旅游者再次遭受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