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旅游救援服务

四、 旅游救援服务

(一)旅游救援服务概述

旅游救援服务是指对旅游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当事人提供紧急救护与援助服务的系统。

旅游救援服务对旅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首先,旅游救援服务是“旅游不安全”的现实需要。旅游的流动性、异地性、短暂性将旅游活动中的旅游者置于一种相对陌生的环境中,对危险的来源、频率等缺乏认识,同时旅游者在旅游途中又容易放松警惕,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概率增加,从而导致对旅游应急救援服务的需求上升。旅游安全问题始终贯穿旅游活动的始末,并伴随着旅游现象而存在。可以说,旅游活动中的不安全是绝对的,安全是相对的。因此,现实需要旅游安全应急救援系统,以便在发生旅游安全问题的时候提供尽可能的旅游应急救援。其次,旅游安全应急救援服务将为旅游应急救援时的多方协作、共同作业提供平台和空间。旅游应急救援服务能够把政府应急救援系统、旅游经营者的应急救援机构、外围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组织起来,以政府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这一核心机构来统一策划旅游应急救援工作,形成社会联动系统,发挥集体的力量。一旦有旅游安全事件发生,发生旅游安全问题的旅游景区/点、旅游企业社区,应急救援的公安、消防、医院、武警和外围的保险公司等就能够协同作战,在同一平台上开展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二)旅游救援服务制度

旅游救援服务制度主要体现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国家层面的旅游应急救援立法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地方制定的突发事件应对实施条例或办法之中。

1.旅游救援服务的主体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主体是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应属于旅游应急救援的主体或者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2.旅游救援服务的预防性程序

旅游应急救援的预防性程序是旅游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这对事后的救援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对于旅游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其主体同样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收集与旅游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并应及时上报。当可以预警的涉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旅游救援服务的运行

涉及旅游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并不限于下列各项: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旅游者,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旅游者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旅游者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旅游者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