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一、导游人员等级 考核制度

为加强导游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客观、公正地选拔导游人才,调动导游人员钻研业务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引入竞争机制,对导游人员进行等级评定极为必要。

(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的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原国家旅游局于2005年颁行了《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对导游人员等级考核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的划分

导游人员的等级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两个系列是指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分为外语导游员系列和中文导游员系列。四个等级是指通过考核,将导游员依次划分为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特级导游员。

导游员申报等级时,由低到高,逐级递升,经考核评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导游员等级证书。

(三)导游人员等级考核的程序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遵循申请、受理、考核评定、告知、发证的程序。

中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笔试方式。其中,中文导游人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和“汉语言文学知识”;外语导游人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和“外语”。高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考试科目为“导游案例分析”和“导游词创作”。特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论文答辩方式。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四)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管理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晋升、动态管理的原则。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由原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组会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证实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导游员等级证书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统一印制。导游人员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和中级、高级、特级导游员证书后,可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等级的导游证。

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待遇、晋升、培训、福利等方面对不同级别的导游员加以区别,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导游员的工资档次,以此来激励导游人员积极参加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