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群体旅游者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
(一)特殊群体旅游者的范围
特殊群体的旅游者包括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殊群体旅游者可以享受相应的便利、优待、优惠。
1.残疾人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质服务和辅助性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等等。上述法律赋予残疾人在包括旅游活动在内的社会生活中可以享受的便利和优惠,旅游经营者有义务给予优待和优惠。
2.老年人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法律赋予老年人在包括旅游活动在内的社会生活中可以享受的便利和优惠,旅游经营者有义务给予照顾和优待。
3.未成年人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等等。法律赋予未成年人在包括旅游活动在内的社会生活中可以享受的便利和优惠,旅游经营者有义务给予照顾和优待。
4.军人及军属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凭有效证件可以享受以下优待:(一)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等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残疾军人享受正常票价半价优待,车站、码头、机场等应当设置专门服务窗口;(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三)免费游览公园、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四)免费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法律、法规赋予军人、军属的便利和优惠,旅游经营者依法应给予便利和优惠。
除上述特殊群体外,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他特殊群体赋予优待和照顾的,其他特殊群体在旅游活动中依法有权享受,旅游经营者依法有义务给予优待和照顾。
(二)确认特殊群体旅游者享受便利、优惠的缘由
旅游法之所以确认上述群体在旅游活动中有权享受相应的便利、优惠,主要是考虑到下列因素:
一是残疾人在参与社会生活时,除具有公民的一般共性外,还存在特殊性,如有的残疾人行动需要借助于特殊器具。如果旅游经营者不为其提供便利,残疾人这个群体将无法顺利出游,将难以像常人那样饱览名山大川。
二是老年人与常人相比,在收入水平、思维的敏捷性、行动的灵活性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差距。如果旅游经营者不给其提供便利、优惠,老年旅游者将无法安全、顺利出游。
三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尚未完全成熟,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需要国家、社会给予其特别的关心和照顾。
四是军人承担保卫和平的重任,由于其职责所在,军人的收入相对于社会其他同龄人的收入水平而言较低。
对于上述特殊群体,国家为了保障其权益,使其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兵役法》等法律,对上述群体可以享有的便利和优惠作出了明确规定。《旅游法》对特殊群体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便利和优惠,既是与上述法律相衔接,也是针对旅游实践中特殊群体旅游者遇到的诸多不便、困难而作出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