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饭店的法律责任

三、 旅游饭店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因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由此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在经营过程中,旅游饭店与旅游者签署预订住宿合同后,拒绝履行或者不按约定条件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旅游饭店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对于旅游饭店接受客人的定金而拒绝履行合同的,适用定金罚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2.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故意、过失而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财产或人身健康,但通过自己的行为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损害他人财产或人身健康的后果,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依据《侵权责任法》,上述行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旅游饭店经营过程中,旅游饭店的工作人员通常不会故意侵害客人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但也不排除有些员工在与客人交流过程中,会因言语不和等原因,对客人实施殴打、伤害。更为常见的是旅游饭店的工作人员因过失而对客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伤害。对此,旅游饭店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二)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也称行政处罚,是指因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且不够刑事犯罪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旅游饭店而言,因其业务类型多样、涉及多个领域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可能引发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因也较多。从实践来看,旅游饭店常会在下列领域出现违法行为,引致行政法律责任。

1.超范围经营

超范围经营,是指旅游饭店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法定许可,擅自经营国家要求必须取得许可方可经营的业务。例如,2007年3月,某旅游饭店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擅自在内设的商店内向客人销售香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构成超范围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11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2.销售假冒产品

旅游饭店为顾客提供的酒水、饮料等应符合国家规定,以保证消费者的安全。例如某旅游饭店违法经营,擅自销售假冒五粮液酒品,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并由中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该旅游饭店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构成“以假充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没收假冒五粮液酒品4瓶,并处罚款2240元的处罚。

3.违法设置户外广告

有的旅游饭店为了吸引客人,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在户外设置、悬挂“××饭店”户外广告牌,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影响市容环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2000元,限期自行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牌。

4.食品不符合卫生

旅游饭店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为客人提供餐饮服务。餐饮的第一要义就是食品安全。食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有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2006年5—8月,某旅游饭店在食品生产加工中,未对食品原材料进行检验,导致其经营的凉拌螺肉中含有广州管圆线虫的幼虫,造成食用者患广州管圆线虫病。当地医院报告160例确诊病例,接受卫生监督机构调查的有138人,其中住院患者99人,门诊患者55人。对此,北京市卫生局依据《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法》,对该旅游饭店处以罚款315540元的处罚。随后,北京市卫生局向全市发布紧急通知,要求所有餐饮企业立即停止出售生吃、半生吃淡水螺类食品。

5.噪声污染

噪声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污染源之一。繁杂的噪声使得人们无法正常休息、工作、生活,严重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2012年5月,某旅游饭店在试营业期间,未经环保部门验收,致使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未能同时运行,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经居民投诉,当地环保部门调查后认为,该旅游饭店违反环保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45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