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共信息服务
(一)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概述
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是指旅游目的地政府及其他公共组织为满足广大旅游者对该地相关旅游信息的需求,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收集、加工、传输或公开旅游信息的职责、行为及其过程。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特点
1.权威性
权威性是由政府及其他公共组织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因为政府及其他公共组织握有国家权力或社会公共权力,能够获得一般旅游企业无法或无力获取的大量信息,例如旅游目的地的总体接待能力、天气预报、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等。
2.有效性
政府及其他公共组织的权威性确保了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有效性。如果由某企业或私人部门提供公共信息,因其自利性而导致其提供信息的可信度将大打折扣。
3.广泛性
政府及其他公共组织的活动涉及旅游目的地经济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信息来源之多、范围之广和内容之丰富是其他组织难以比拟的,各种旅游政务信息、旅游市场信息、旅游接待能力信息等主要由政府及其他公共组织掌握。
4.公共性
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是政府及其他公共组织的公共服务形式之一,体现了政府及其他公共组织的性质和目的,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
5.共享性
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对象是所有符合资格的旅游者,并间接地服务于旅游企业。
(三)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作用
1.旅游公共信息服务能够有效地满足自助旅游者的需求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选择自助出游这一旅游方式。2017年我国国内游客达到50亿人次,其中自由行游客约48亿人次,占比达到96%。与跟团出游的旅游者相比,散客需要自己收集旅游目的地的接待信息、天气预报、地质灾害预警等信息。上述信息单靠旅游企业是无法满足旅游者对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及时性需求的。政府及其他公共组织提供旅游公共信息服务能够为自助出行的散客带来诸多方便。
2.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是旅游目的地的一项重要服务功能
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方旅游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
3.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可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道德陷阱问题
旅游者对目的地的相关情况所知甚少,在整个行程中容易遭受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道德陷阱,受到欺骗、欺诈。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可以有效地缓解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
(四)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制度的内容
鉴于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对便利旅游者出游、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旅游法》对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作出了详尽规定,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1.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提供主体
《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主体在中央是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在地方则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是公共服务,理应由政府承担,也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有公信力承担。
2.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内容
《旅游法》规定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上述信息是旅游者制订出游计划,作出旅游决策、确定旅游路线、保障旅游安全与便捷必须知晓的信息。
3.旅游公共信息的提供方式
信息的价值就在于能够及时、廉价、便捷地为公众所获取。为了方便旅游者能够及时、廉价、便捷地获取旅游公共信息,《旅游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这里应强调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无偿性。因为旅游公共信息是政府利用包括旅游者在内的纳税人的钱获取的信息,从本质上说应属于公众共有。为旅游者免费提供旅游公共信息,既是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最好体现,也是对纳税人的回报。同时,《旅游法》还要求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上设置旅游指示标识。上述规定的落实,有利于旅游者便捷地获取旅游目的地的公共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