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旅游巡回法庭
2026年01月28日
十、
旅游巡回法庭
根据旅游纠纷具有发生地点异地化、涉案价值小额化、涉及关系复杂化以及纠纷主体群体化的特点,我国多个旅游地区探索建立了旅游巡回法庭。旅游巡回法庭对旅游投诉调解的介入,使得游客的合法权益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维护,旅游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最短时间内得到矫正。法庭建立“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贯彻“全面、全程、全员”的调解工作机制,能够畅通诉调衔接渠道。一旦发生旅游纠纷,游客向旅游巡回法庭起诉后,法庭便立即立案,可以让游客保留证据,并尽快参与调解,调解不成的尽快审理。
例如海南三亚旅游巡回法庭有较为完善的针对旅游纠纷使用的简易程序和三定“(定期、定点、定人)、四就(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调解、就地执行)、一重(注重调解)、两免(对小额旅游纠纷案件免收诉讼费和申请执行费)”的审判工作机制。三亚还创建了“110”旅游审判新模式,即快速赶赴现场,快速受理、裁判、执行案件,有效应对旅游服务不可贮存及旅游过程的流动性、缔约形式的不规范性可能带来的问题。另外,一些地方建立起“电话接访、诉前调解、巡回审判”等一站式便民服务机制等。这些模式的探索和实践为旅游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便捷的方式,可谓司法为民的生动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