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尊重权
受尊重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得到尊重的权利。受尊重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一)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身份、社会地位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的尊重。在当今社会,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应当受到宪法、法律的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总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旅游法》对旅游者人格尊严的强调,既是在落实宪法的精神、与民法总则相衔接,也是对旅游实践中部分旅游经营者侵犯旅游者人格尊严行为的回应。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应当得到尊重,意味着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受到旅游经营者和其他人的尊重,任何人不得侵犯其人格尊严。
(二)民族风俗习惯(https://www.daowen.com)
民族风俗习惯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风尚、行为、礼节、倾向等。民族风俗习惯更多地表现在该民族公民的饮食、节庆、礼仪、禁忌、歌曲、舞蹈、服饰等方面,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该民族的历史传统和心理定式。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对于预防民族纠纷,维护民族团结,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实现社会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旅游法》根据《宪法》,进一步强调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之所以如此强调,是因为在旅游实践中,有些旅游经营者对部分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够尊重,甚至故意冒犯,从而导致旅游者的严重不满,甚至引发较大的纠纷。对此,无论是哪个民族的旅游者,在进行旅游活动时,其民族的风俗习惯都应当得到旅游经营者和其他人员的尊重,任何人都不得以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衡量和要求其他民族的旅游者,也不得以个人的好恶去对待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旅游者与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的事情。
(三)宗教信仰
宗教信仰是指人们对某种特定宗教的信奉和皈依。当今世界,除极少数宗教国家外,多数国家通过宪法确认人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社会团体、个人不得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也确认了宗教信仰自由。《旅游法》在《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了旅游者的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对此,旅游者在旅游时,可以自由地标示自己的信仰和宗教身份,旅游经营者和其他人对旅游者的宗教信仰应当予以尊重。任何人都不得根据自己对宗教的认识、评价而对旅游者的宗教信仰予以贬损、歧视、排斥,也不得以与旅游者宗教信仰相悖的言行对待旅游者。